“社保诈骗罪”写入刑法,是个好建议

http://www.scol.com.cn(2021-3-7 9:09:2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胡建兵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包吃包住”“免费体检”“冒名顶替”“编造诊疗项目”……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建议,骗取医疗保险案件目前仍存在法律规定不明、打击不力的问题,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社保诈骗罪”,对骗取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整肃骗取医保资金等社保资金的不正之风。(3月5日《健康时报》)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基金的使用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但由于医保基金使用主体多、链条长、风险点多、监管难度大。欺诈骗保问题近年持续高发。一些医疗机构在利益驱动下,把医保“救命钱”当成自己的“取款机”,不择手段大肆欺诈骗取,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江苏淮安某民营医院,只需患者将社保卡抵押在医院,就可包吃包住,住院一周只需花100元,而医院在医保报账却是4000多元;再如:湖南长沙市望城区一民营医院,雇“病人”住院,不仅不缴纳任何费用,而且出院时还能拿到500元至600元不等的“好处费”。骗医保的方式可谓五花八门,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仅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就侦办骗医保案件139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82名,追缴医保基金4亿多元。

  骗取医疗保险案件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约束机制不完善等客观因素,也有参保群众和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药店主观认识不足的问题。目前骗取医疗保险案件由医疗保障局进行调查与整治,如发现犯罪线索,则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但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点多面广,内容涉及医学、法律、审计等多个方面,加上监管法律基础较为薄弱、医疗机构逐利动机难以根除、部门联动有待加强等原因,骗取医疗保险案件才会屡禁不止。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立法层面权属规定不清,以诈骗定罪无法对骗保机构进行有力打击。此外,在骗取医疗保险案件中,单位往往发挥着关键性作用甚至是犯罪行为的主体。但单位并非诈骗罪主体,单位诈骗不构成犯罪,现行刑法无法对单位行为进行惩处。缺少清晰明确的法律准绳,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世上很多东西都能交易,唯有生命除外。医院是解除患者病痛的地方,不该成为投机诈骗的场所,无论是非营利性医院,还是营利性医院,都流淌着“道德的血液”,严守法纪是最起码的底线。制定《监管条例》,完善医保使用和监管措施,对医保基金严格管控,让其运行、使用和监管常态化、法制化,从各个细节处堵住各种漏洞,不给一些医院、药店和个人有可乘之机,从而守住老百姓的“救命钱”,真正使医保基金用在刀刃上。希望有关部门能认真考虑朱列玉代表的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社保诈骗罪”,对骗取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当然,各地医保监管部门要依法规范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审查医保基金使用的各个审批环节,严格按照医保管理制度对医院、药店申报的资金进行抽检,管理人员应常常深入到医院、药店等地,查查台账,访访病人,听听各界的反映,及时发现问题。对骗保等违法行为予以严打,绝不姑息,对涉事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和惩处,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才能以儆效尤。(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