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墙体上刻划受罚是警示更是启示

http://www.scol.com.cn(2021-3-23 8:26:3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堂吉伟德
作者:堂吉伟德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八达岭特区办事处21日在八达岭长城风景名胜区官方微博发布关于媒体曝光3名游客在八达岭长城城墙刻划的相关情况通报。通报指出,目前,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已会同公安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会及时将事件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3月22日《中国新闻网》)

  万里长城是中华文明的瑰宝,是世界文化遗产之一,也是世界七大奇迹之一,在全世界都是独一无二的宝贵财富,这就要求每个人像呵护自己的眼睛一般保护长城。在长城墙体上刻字会破坏文物原状性,是一种典型的破坏行为,理应为此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若非如此,类似行为将禁而不绝,文物保护也将处于失控的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以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此法规定,3名在长城城墙上刻划者最低也会受到警告和200以下罚款的处罚,而警方发布的最新通报显示,根据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已对三人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意味着除了罚款还将受到行政拘留。违法行为受到严厉处罚彰显了法度的威严,在教育当事人的同时,对其他人来说也是一种警示。

  文物古迹神圣不可侵犯,谁实施破坏行为就会受到惩罚,这是此案带来的最大警示。不过问题在于,类似于在文物古迹上刻画“到此一游”,似乎成了一种顽疾而始终难以禁绝,很多人无论面临多么重要的文物,都会有刻划的冲动并付诸行动。如果说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行为,还属于“无知者无畏”,但很多人面对的是景区的无处不在的宣传和提醒,也有很多例子作为镜鉴,依然没有心存敬畏而“不越雷池”,究其原因还在于侥幸心理在作祟。

  从千年神庙刻下“到此一游”,到在卢浮宫水池洗脚,从三脚踢断生长上万年的石钟乳,到擅自攀爬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巨蟒峰,很长一段时间,这些行为都被定性为“不文明行为”而采取处置措施。这些举动确实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采取“黑名单”制度等措施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不过,从大量的事实来看,如果不对扰乱秩序和破坏文物古迹行为实施法律惩戒,仅靠道德教化和文明约束“单腿走路”,难以起到震慑和警示效果,心存侥幸并很随性地越过了边界。

  2018年,甘肃泾川一景区的大型花架被多名游客轮番攀爬并在上面拍照留念,而工作人员上前劝阻时反遭游客谩骂。游客不听劝阻还谩骂管理人员,其行为性质已然涉嫌违法,如仅采取说服或者规劝的方式,往往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如果在此时,因其行为的违法性而给予行政罚款或按治安管理进行处理,会让其真正认识到自身错误以防再犯。结果,人性化的对待反倒成了纵容,并把其推向了“下一次”的风险中。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各国在文物古迹保护方面的法规存在较大差异,不过“从重处罚”成为趋势,比如埃及新法规定,对破坏神庙、古雕像等古迹以及在古迹周围建造房屋者,可根据情节轻重,施以不同额度的罚款,最高可达1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66.8万元),并判处无期徒刑等。墨西哥和日本的做法也很相似,以这些“狠招”让文物古迹免受破坏。相比较而言,国内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再加上取证存在一定的难度,也让违法行为并没有受到必然的处罚,“有法必依”未能落实落地,法治的成色不足,也就让法律的效果打了折扣。

  尽管有了法律约束和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在《八达岭长城景区破坏文物行为惩戒办法》出台后,依然有多名游客因存在破坏文物行为而受到惩罚,一方面说明对刻划等违法行为还很普遍,预防和治理的任务还相当繁重;另一方面表明,还需要持续优化手段去实现法治的目标,个案惩戒和警示固然重要,但如何提高法律约束的成色,是“又一新例”所带来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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