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司机撞死乘客”不必过度放大

http://www.scol.com.cn(2021-3-16 8:27:3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丁家发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3月14日凌晨2时许,福州长乐区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滴滴网约车司机高某与乘客张某因订单问题发生口角并引发冲突,高某情绪失控驾车冲撞张某。随后,嫌疑人高某报警向公安机关投案,受害人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高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3月15日中国新闻网)

  这是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剧,仅仅因为订单问题发生口角和冲突,滴滴司机情绪失控,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大祸。滴滴司机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将要为自己的一时之怒,付出巨大的代价。这起案件应当引起反思,不管司机还是乘客,遇事千万要冷静处置,任何使用暴力解决纠纷的做法,都有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悲剧。但这也只是一个偶发的个案而已,公众不必过度放大,预防和避免类似悲剧才是应该思考的重点。

  这起刑事案件并不复杂,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据滴滴的回应显示,3月14日凌晨2点左右,福州滴滴快车司机高某接到一名男乘客和一名女乘客后,男乘客认为司机夜里打电话影响家人休息,而司机认为自己到达订单起点后联系乘客无过错,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女乘客及时进行了劝阻但未果,后司机开车连续冲撞男乘客致其身亡。从案情来看,双方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都不愿意退让,使得事态进一步恶化,滴滴司机冲动之下,采用极端暴力地冲撞乘客举动,最终导致乘客死亡。试想,如果当时有一方选择退让一步,悲剧便不会发生。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刑法》还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名滴滴司机开车连续冲撞乘客,明知会对乘客造成伤害,显然是故意犯罪行为,致人死亡不仅要受到最高死刑的严厉刑事处罚,还要赔偿导致乘客死亡的巨额经济损失。可谓因为小纠纷,一怒之下施暴而毁了自己的人生,也给自身和他人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世上没有后悔药,滴滴司机遇事不冷静,自己酿下的苦酒,也只能自己喝下,怨不得任何人。

  经滴滴核查,该司机2019年4月通过背景审核(无犯罪记录)后注册为滴滴司机,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驾龄19年,过往无安全类相关投诉。也就是说,该司机并非有违法犯罪前科的恶人,其开车撞死乘客,完全是一时冲动的激情犯罪。因此,公众不必对这起案件过度放大。尽管滴滴在审核中无过错,但也要加强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和监管,教育司机遇事一定要冷静,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特别是在营运过程中,尽量避免与乘客发生纠纷和冲突,对有伤害乘客等过激行为的司机,一经查实便注销其网约车司机资格,从而防患于未然。

  冲动是魔鬼,一失足成千古恨。这名滴滴司机的教训十分惨痛。每一位司机和乘客在发生纠纷时,都应该从对方的角度来考虑,多一些冷静,少一些冲动,千万别用暴力方式解决争端,要在相互尊重和包容中,构建一个和谐的司乘关系,类似悲剧就不会再次上演。(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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