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法院岂能带头违法

http://www.scol.com.cn(2021-3-15 8:56:0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苑广阔
作者:苑广阔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有南宁市民向媒体反映,他的妻子收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发来的起诉书,起诉书后附的一份清单上列有包括他妻子在内的208人的个人信息,但其他207人均与本案无关。据他了解,很多人都收到了这份清单。他认为,这是严重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3月14日《南国早报》)

  事情曝光以后,引发了市民网友的关注,而涉事的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也承认了此事属实,并表示已经采取整改措施。纵观整个事件,可以说让人有喜有忧,喜的是面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连作为被告的市民都觉得不妥当,认为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这足以说明近年来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忧的是,这次涉嫌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恰恰是法院机构。

  这208位市民因为办理某金融机构的信用卡,造成逾期不还而被告上法庭,法院在向被告寄送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时,其中一项证据为该金融机构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附件为诉讼清单,清单上有208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这也就意味着,这208名因为信用卡逾期不还的被告,在收到法院发送的带有自己各类信息的起诉状附件的同时,还收到了其他207个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等敏感信息。

  《民法典》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由此可见以上信息属于典型的公民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也就是说,上面的原告的信息,都在国家法律保护范畴之内。

  《民法典》同时还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所以新闻中涉事法院的做法,显然没有做到上面的规定,已经涉嫌违法了。尤其是把200多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发给当事人,极有可能造成这些信息在更大范围内的泄露,从而引发一系列的负面后果。再联想到违法者本身就是法院机构,则让人更加觉得难以理解,也是这一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原因所在。事情被曝光以后,当地法院已经对此进行了整改,我们希望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同时,更希望引起全社会的重视,那就是面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我们还可以做得更多,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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