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前出狱”,但决不能“提钱出狱”

http://www.scol.com.cn(2021-3-10 8:34:3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郭元鹏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大会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提到,要坚决查处“纸面服刑”和“提钱出狱”,司法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有待加强,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措施全面落地存在差距。司法领域腐败问题仍有发生,有的法官贪赃枉法、徇私枉法,严重损害法治权威。(3月9日《北京青年报》)

  “提前出狱”原本是司法实践,司法公平,司法人性的一种体现。案件的判决,法律的严惩,最终的目的在于“教化人”,在于“警醒人”,在于“改造人”,只要达到了“重新做人”的目的,“提前出狱”就是没有问题的。司法需要给人一次“回头是岸”的机会。在监狱里表现好了,在监狱里戴罪立功了,当然可以“提前出狱”。“提前出狱”也是对“正在服刑”人员的积极引导。

  但是,“提前出狱”不能演变成“提钱出狱”。“提前出狱”和“提钱出狱”相差的只是一个汉字,而其最终的“司法正义路途”却是遥不可及的。不能给社会留下“钱是万能”的错误意识。说到底,“提钱出狱”就是不折不扣的司法不公,就是不折不扣的“司法腐败”。一次次被媒体曝光的“纸面服刑”其实和“提钱出狱”是有着相同属性的。因此,治理“纸面服刑”和“提钱出狱”是维护司法尊严不可绕过的路径。

  治理“提钱出狱”不能总靠“事后监管”。“事后监管”只不过是“亡羊补牢”的纠正错误,其造成的危害和不良影响已经形成,让人们对司法公平有了遥远的距离感,这种现象对于司法的伤害是巨大的。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新时代正确司法理念,严格贯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要坚决查处“纸面服刑”“提钱出狱”,让司法正义在人们心间能够“感受得到”。

  提前管好“提前出狱”才能没有“提钱出狱”。对于需要“提前出狱”的需要严格审批,为什么能够“提前”,为什么可以“减刑”,理由都必须是充分的,“证据”都必须是能经受检验的。审批权不仅要放在司法部门的手里,还必须能够拿到社会上“展示一下”。比如,很多年前出现的“伪造科研成果减刑”案件,假如当初能够将“服刑人员的科研成果”展示给社会看一看,经过群众的检验,或许就能避免“胡乱减刑”了。还必须实现“减刑决定”的“终身追责”,出了问题一辈子都不放过,唯此,才能让司法正义得以尊严地维护。

  “提钱出狱”是“审批漏洞”造成的,还是“司法腐败”造成的。因此,对于“提钱出狱”现象,必须实现最严厉的打击,要让那些“臣服于金钱”的司法人员不敢乱作为,没有乱作为的机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人人平等不仅体现在“案件判决环节”,更体现在“减刑环节的公平”上。治理“提钱出狱”不能只靠“事后处罚”更在于“提前监管”,不给“提钱出狱”留下一点缝隙。(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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