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属“公”岂能“私”售

http://www.scol.com.cn(2021-1-28 8:34:0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丁家发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合同暗藏猫腻,变相兜售人防车位;设备以次充好,日常管护令人担忧……近日,有网友反映相关乱象。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在房地产市场“高周转”开发模式驱动下,相关企业为快速回笼资金,在人防车位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上“打擦边球”,频频引发矛盾纠纷,安全隐患不可小觑。(1月27日《新华每日电讯》)

  人防车位指的是依据《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在各小区人防空间设置的停车位。人防车位具有公共属性,一般而言只能出租,不能对外出售牟利。然而,当前开发商“变相买卖”人防车位等行为司空见惯,似乎已经成为业内的“潜规则”。笔者认为,人防车位权责模糊的现状,给了开发商“钻空子”的机会,因此亟待从国家法律规范层面明确相关产权归属与权责分配,不能让人防车位乱象和“潜规则”,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

  人防车位属于战备空间,在紧急时刻发挥人防工程的作用。由于人防车位长时间处于闲置,开发商便盯上了这块“肥肉”,将人防车位当作商品车位对外只卖不租,而在出售时并不告知是人防车位,合同上也没有明确注释。一旦业主发现购买的是无法取得产权的人防车位,很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而一些知情的业主也不敢购买。这种现象导致的结果就是,地上临时车位“车满为患”停车艰难,而地下“人防车库”空空荡荡闲置待售。此外,一些小区的人防车位一售了之,平时维护和管理十分混乱,很容易出现安全隐患。人防车位乱象,也给人防工程的作用留下了隐患和不确定因素,导致在紧急时刻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开发商作为人防工程的建设者,认定开发商是人防车位的初始投资者,但目前法律并没有对投资者是否会随房屋售出而发生变化,以及变更条件等进行明确界定。法律上的“空白”,给了开发商在人防车位“潜规则”上的操作空间,认为人防车位是自己建设的私产,可以作为商品对外公开出售;而不少业主苦于停车难,迫不得已选择购买人防车位,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开发商的“潜规则”。因此,厘清人防车位权责边界,就显得很有必要。

  以江西省为例,早在2012年江西省人防办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以长期出租使用权的名义变相买卖防空地下室。《通知》同时要求,在目前国家对防空地下室产权尚未明确的情况下,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只允许短期租赁,每次租赁合同期不得超过5年。按理说,这种地方性法规既保证了建设投资者的收益,也维护了业主的利益。然而,地方法规毕竟效力有限,执法难度比较大,一部分开发商对此置若罔闻,依然大肆售卖人防车位,损害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人防车位属“公”岂能“私”售,应从国家法律规范层面,尽快明确人防车位产权归属与权责分配等规定,通过法治手段遏制开发商的一些“潜规则”,以保护业主的合法利益。同时,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并敦促责任单位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让人防车位真正回归其公共属性,在平时能够缓解“停车难”造福广大业主,紧急时刻则更能保护好民众的安全。(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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