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低温津贴”蕴涵更多“制度因子”

http://www.scol.com.cn(2021-1-8 8:26:3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李红军
作者:李红军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低温津贴与高温津贴相对应,同是在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不过,相较于高温津贴的逐渐落实,低温津贴却普遍束之高阁。去年,上海市总工会就建立低温津贴制度开展线上调查,共有7000多名职工参与。数据显示,84%的受访职工从未听说过低温津贴。据了解,低温津贴的实施政策并不完善,在国家层面上仅在2004年3月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顺带提到。地方上,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宁夏、湖北、山西、新疆、内蒙古等地,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也都顺带提到了低温津贴。(中国新闻网)

  近期以来,低温天气严重地困扰着人们的出行,很多地方创下了当地气温最低记录。然而,在这种极端恶劣天气条件下仍有一些劳动者坚守在工作岗位,比如警察、环卫工人、巡道工、电力工人等。这些极端天气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应该受到低温津贴的眷顾,而不是成为游走于低温津贴之外的“边缘人”。

  传统语境下高温津贴被提到了议事日程,这些年随着法治意识的提高和社会的文明进步,高温津贴成为民生福祉,夏天作业时劳动者都能领到自己的高温津贴,但是低温津贴似乎并不受重视,这种厚此薄彼的津贴发放制度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诚然,炎炎盛夏,那些室外作业者很容易发生中暑,危及生命,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损害,基于一种对劳动者的保护,我国早在1960年就颁布了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唯一全国性法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一些省市根据本地气温条件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以保障劳动者权益。然而,低温津贴政策长久以来却鲜有问津,低温津贴只是在《最低工资规定》中顺带提到,其中指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硬性规定”。显然,这种“津贴发放不对等”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漠视。

  通常情况下高气温天气容易“热死人”,而在低端低温天气下作业也很容易“冻死人”,既然如此,高温津贴和低温津贴的发放就应该一视同仁,而不应该厚此薄彼。享受低温津贴也是劳动者的一种权益。

  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就是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国家也好,地方也好,综合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在此背景下应该释放更多的“政策红利”,让劳动者充分享受改革成果。“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某种意义上讲,低温津贴也是获得感的一部分。希望国家层面正视民意诉求,与时俱进,尽快制定低温保护法,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只有这样,劳动者才会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低温津贴”不应成奢望,应该 让“低温津贴”蕴涵更多“制度因子”。(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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