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抛物伤人家长赔钱具有警示意义

http://www.scol.com.cn(2021-1-6 9:10:0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丁家发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月4日,一宗高空抛物引发的侵权责任案件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这是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来,广东省法院系统开审的第一案,法院当庭作出判决:“熊孩子”高空抛落矿泉水致人受伤,家长被判赔9万多元。(1月5日《中国青年报》)

  现实生活中,类似“熊孩子”高空抛物现象时有发生,给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广东省这起“熊孩子”高空抛落致人受伤案件,是适用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一案,法院依法判决家长判赔受害人9万多元,突显了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此案件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教育,将具有警示意义,警示家长等监护人管好自己的“熊孩子”,别再让“熊孩子”闯祸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高速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而高空抛物、坠物致伤致死事件也频频发生。在高空抛物事件中,有不少都是“熊孩子”恶作剧所为,作为未成年人,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当事家长常常以孩子“不懂事”来推卸责任,拒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如果受害人的损失较小,或受伤轻微,一般就不会和孩子计较,也就自认倒霉了。如果损失较大或受伤比较严重,双方协商解决不成,就有可能最终对簿公堂,让法律来做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而有相当一部分家长认为,高空抛物伤人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在这种侥幸心理的作用下,日常又疏于对孩子的管教,“熊孩子”高空抛物现象就很难得到遏制。

  本案例中,小区监控录像显示,“熊孩子”从35楼从阳台扔下的仅是一只矿泉水瓶,但威力却不小,水瓶突然掉落到受害人的身旁,其受到惊吓摔倒受伤,造成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右侧眼眶骨折等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为,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认定,显然合情合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由此可见,“熊孩子”一般都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依法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例中,家长被法院判决判赔9万多元,可谓给“熊孩子”背锅赔得“肉疼”,为自己的监护责任付出了昂贵代价。

  笔者认为,本案例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教育,让公众和家长充分了解高空抛物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旦“熊孩子”闯祸伤人,作为监护人,将逃脱不了应有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从而警示和倒逼家长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护责任,平时加强对“熊孩子”的教育和看管,防止“熊孩子”再做出高空抛物等恶作剧,不仅让孩子能够遵纪守法和健康成长,也能避免“熊孩子”闯祸而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这样,广大家长都管好自己的“熊孩子”,便可以有效杜绝类似“熊孩子”高空抛物等现象发生。(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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