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ol.com.cn(2020-12-31 8:23:3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应当说,经政府部门批准,由交警部门核准划定的占道公共临时停车位,可以委托第三方负责运营管理,但必须以不能失去公共属性为前提。说白了,无论这些临时停车位处在任何商家门前,只要存在空置,所有居民都有权利在此临时停车。 按照运营方成都牟轩通和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表示,他们将一定比例的临时停车位“包年”给路边商户,本意上既不是指定路段,更不是固定商家门前车位收取“年租”,而是不固定车位的收费包年,这也意味着即便是商户门前的车位有空置,其它社会车辆也可以停放。但因为只是口头约定,没有合同明晰,商户都把这种费用包年,理解成了自己门前的车位“年租”,以至于据为己有而拒绝他人停放。正如有商户所言,“如果不能随时使用路边车位,我们为啥子要给包月的钱呢?” 由此可见,占道设置的公共临时停车位,之所以被路边商户长期“占据”,让社会车辆面临停车难,问题就出在“被年租”上,商户认为自己交了“包年费”,就理所应该的占据门前的公共停车位,而运营方则强调收取“包年费”并不意味着就是固定车位的“年租”,这种理解上出现的“分歧”,既有商户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却也折射出运营方的惰性思维。 应当说,运营方对全部临时停车位,按一定比例进行“包月”或是“包年”停放,严格意义上说并不算违规。对一些有临时停车刚性需求且稳定的车主,运营方通过“包月”或“包年”优惠的价格,让其在临时设置的停车路段空闲车位上有序停放,也是对公共停车资源的充分使用。但对固定车位进行“包月”或“包年”收费,则就属于“出租”性质,是明显的违规。 在笔者看来,既然是经过政府批准划定的占道临时停车位,就应该遵循“随到随停”的原则,只要有车位空出,就需无条件的允许社会车辆停放,而对于收取“包月费”或“包年费”的商户,也要签订规范合同文本,明确“包月”不是“出租”,不允许商户将自己店前的公共停车位“圈”为己有。正所谓“先明后不争”,没有书面合同为依据,运营方和商户只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