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亟待法律搀扶

http://www.scol.com.cn(2020-12-14 8:21:3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张全林
作者:张全林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年来,主播带货、网红带货成了热门话题,在一些网红直播促销下,很多商品销量大增。但近段时间以来,直播带货“翻车”现象频现,有个别网红直播间“买完不让换”,有些直播中互动粉丝是虚假的机器人,还有知名主播推广销售假燕窝等不合格商品。如何规范网络直播带货,促进其更健康、更长远发展?(12月12日《经济日报》)

  现行“直播带货”多为商家与经纪公司合作,由经纪公司安排“网红”推广产品。一般经纪公司只与商家约定带货的产品和流程,对产品质量的把关并不严;“直播”只是在镜头前进行产品推荐,很少会事先对产品进行全面了解。究竟谁应该对商品质量负责,成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并没有法律法规进行明确定责。传统电商平台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但“直播带货”多在短视频平台上流行,这类平台不同于传统电商平台,对产品质量缺乏明确的准入门槛和规范标准,给“假冒伪劣”产品登堂入室留下了空档。这实际上是一处法律监管白地,“直播带货”既缺乏门槛制约,又缺少资质审查流程,时间一久,难免“虚火”走旺。

  “直播带货”并非法外之地,找谁要说法不能无解。任何业态模式运行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已有规定,但对短视频这类平台在电商行业中的性质,暂无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各类短视频平台和电商平台之间的性质、关系,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避免“直播带货”领域成为法律空地。带货主播的角色定性,是广告代言人、导购、表演者还是其他角色,应有明确定性,因为这三种角色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根据广告法规定,带货主播有可能成为广告经营者或者代言人,如果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予以权威定性,在司法实践中仍就无法划分应该承担的责任。从现行制度看,相关平台、经营者与主播的责任界定划分不明晰,导致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存在漏洞。

  直播平台要提高准入标准,完善诚信评价机制。例如,进一步完善内容审核机制,约束商家建立完备的售后机制;实行备案及许可、对主播进行实名制认证、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制度、履行内容日志信息留存、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及黑名单管理制度等。作为“播主”,必须树立敬畏意识,对于售假、伪造流量的主播“网红”,应列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优胜劣汰。市场监管部、执法部门应建立针对直播平台的网上巡查机制,在全网开展数据打假行动,对带货产品“验明正身”,防范欺诈行为,使线上线下产品高度吻合,对名不副实的产品,一经发现,应从严惩处。

  直播作为一种新形态,打破了原有营销和交易两元分割的态势,兼具营销和交易双重属性,这导致监管规则不清晰、监管难度大。因此,出台并细化相关监管规定非常紧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11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把明确相关主体法律责任有所推进,标志着“直播带货”正朝着法制化努力。只有完善制度,严格地管起来,让“直播带货”心有戒畏,不敢也不愿砸牌子,才能推动这一业态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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