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行为检讨书”,权力裹挟下的“无奈告白”

http://www.scol.com.cn(2020-12-18 8:11:2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李红军
作者:李红军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棍子打在我妹妹身上只能造成皮肉伤,而逼迫她写下承认与男生发生过性行为的‘检讨’则是留给她最大的痛。”12月16日,山西吕梁。11月30日晚上11点,临县某中学13岁女生小娟(化名)被校长叫去办公室谈话。对此,涉事校长表示该事件已由当地派出所和教育局受理,其他不愿多说。(红星新闻12月17日)

  一个年仅13岁,尚处在青春期的年轻女生,因为有早恋嫌疑,被校长叫去谈话,罗织罪名,要求该女生写所谓的“性行为检讨书”。所写内容不堪入目不说,更为严重的是,该女生还遭到了校长的殴打,身上多处淤青,面对如此戾气的校长大人,人们不禁要问:是谁给了你这种权力?

  据悉,这位女生之所以会受到校长“严惩”,是因为该女生有早恋行为,所谓的“早恋”不过是一些男生到过她的学生宿舍,仅此而已。仅仅据此就对学生动粗,实在是可忍孰不可忍。如果这位女生与男生有过性行为,为何处女摸还完好如初?显然,这份所谓的“性行为检讨书”不过是权力裹挟下的“无奈告白”,完全不是女生的真实意愿,属于典型的臆断和猜想。12月16日,临县教育体育科技局党工委委员、分管校园安全工作人员高贵荣向红星新闻表示,12月9日,临县教育体育科技局已对此事成立调查组,正在调查过程中。人们期待着尽快查出事实真相,还女生一个清白。

  作为一校之长,学生发生早恋行为对学生进行必要的说服教育未尝不可,毕竟十三四岁的学生正是青春萌动期,但是教育方式应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而不是动手打人,甚至胁迫学生写所谓的“性行为检讨书”,这种做法已经远远超出了说服教育的范畴,成为名副其实的暴力侵权,学生和家长完全可以根据《刑法》故意伤害罪和《民法典》相关条款追究校长的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权力不能任性,必须把任性的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不管处于何种目的,对学生进行殴打已经远远超出了说服教育的范畴,如此霸道行为实为国法所不容。这位校长除了进行道歉之外,还要进行赔偿。透过这一案例警示人们,如何教育处在青春的学生是一道社会必答题,简单粗暴于事无补,只有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才是唯一正确的打开方式。(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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