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通报单位”需要“人性化”反思

http://www.scol.com.cn(2020-11-17 9:13:2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严奇
作者:严奇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为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对卖淫嫖娼人员除法律处罚外一律将其违法事实通报单位、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和家庭成员。”近日,有网友晒出长沙一社区和派出所张贴的通告,引发讨论。相关负责人解释,通告是为了整治辖区内的违法人员,自通告发出后已经取得良好效果。

  对此,网友们众说纷纭。有的网友质疑:“这不违法吗?是否侵犯了隐私权?”有的网友直言:“不嫖娼不就万事大吉了?”还有的网友则认为:“这和游街示众没有分别。”有法律工作者表示,警方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通知家属是法律规定的行为,通告给村委和单位可以核查相关信息,这种做法并不违反程序。

  首先,制定规定,出台措施,不能搞“唯结果主义”,“取得良好效果”并不足以支持该措施的正当性。走进现代社会,法律制度之所以能日趋完善,正是因为能考虑公平、正义等多方面因素。先不论,所谓“取得良好效果”是如何调查得知的。如果用“结果良好”便能解释争议,那么中国法制史上,大部分苛法酷刑便不需要被反对了。

  其次,正如一些网友所言“一律通报”与“游街示众”无异。在互联网社会,社群交流高度集中,若不能保证通报单位、社区的信息不被泄露,极易造成“尽人皆知”的结果,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造成极大的伤害。我国《宪法》之所以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写入第三十八条,原因之一正是要摒弃“游街示众”的陋习。

  再次,惩治要讲究“刑罚相适应”的原则。众所周知,较之其他违法行为,公众对“卖淫嫖娼”的道德要求并不低。通报家庭成员,易造成家庭的分崩离析,其恶劣结果往往超过法规本身规定的惩处。加之,一个家庭往往会因为有“卖淫嫖娼”成员,而背上沉重的舆论负担,对当事人的家庭成员来说,不一定是好事。

  最后,“小事”没有公开的价值。相对于盗窃、斗殴、酒驾、伤人的恶劣行为,卖淫嫖娼行为对社区成员的直接威胁并不大。通报单位和社区,除了震慑违法人员,缺乏更多的社会价值。倘若卖淫嫖娼必须被通报,那么其他看似更“恶劣”惩处更重的违法行为是不是也应当被通报呢?还有什么违法行为是不需要被通报的?

  说到底,越是要公开通报的,越是要轻微。我们可以批评有违道德有违法律的卖淫嫖娼行为,但是不能轻易上升到“人格侮辱”的层面。所谓“一律通报”的处理,还是应当进行深入的“人性化”反思。(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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