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三次捕杀:狗本无辜,为何成为“牺牲品”

http://www.scol.com.cn(2020-11-16 8:22:1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王军荣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1月13日昭通威信县发布《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规定:市民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栓养或圈养,养犬事宜不得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及干扰他人的日常生活,且须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许可证;如不按要求进行栓养或圈养的,一旦发现,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县城市主管部门将根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11月15日《春城晚报》)

  规定城区禁止遛狗,只给两次机会,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第三次捕杀,这意味着城区养狗只能在家里,违反了,狗的生命就很快凋谢了。遛狗三次捕杀,其做法充满血腥,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懒政。城市管理又如何能简单粗暴呢?

  养狗是公民的权利。凭什么剥夺公民养狗的权利?而这份通告所依据的《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未禁止遛狗。即使是通告直接依据的《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也只是规定了“携带其他宠物出户的,应当牵系”,并没有直接剥夺养狗的权利,这显然于法无据,恐怕只是管理者的“自以为是”。的确,从现实来看,一些养狗者无视管理,随意遛狗,甚至出现吓坏孩子和老人的事,这是让人头疼。狗,肯定是要进行管理的,但一刀切地禁止遛狗,则是用力过猛,做法有点过火。养狗需要精细化管理。可以规定城区内一些地方禁止遛狗,但也应该允许一些地方可以遛狗;可以禁止一些时间段不能遛狗,但也允许一些时间段是可以遛狗的。对于遛狗的要求可以制定得详细些。换言之,要详细规定遛狗者的权利和义务,如此,才是正确的做法。况且,直接捕杀,未免过于极端,是不人道的,也显得过于残忍。作为城市的管理者,是不应该有如此的想法,更不能成为管理行为。

  对于养狗的规定,许多城市的做法很成熟了,也值得借鉴。2020年,深圳全面展开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的工作,要求全市所有犬只必须注射芯片, 年底前实现系统登记犬只100%注射芯片。这显然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方式,相比之下,昭通威信县的规定显得不文明。应该说,管理养狗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需要职能部门长期细致的工作,不仅要规定得细致,而且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也会遇到诸多的麻烦。这对于职能部门来说,是颇为头疼的事,而采取捕杀的方式,则是简单极了。一刀切禁止遛狗,三次即捕杀。方式简单,也不用费多少劲。可看似管理方便了,可对于养狗者的权利却是明晃晃的侵犯,时间久了,会失掉民心。

  遛狗三次捕杀,一纸通告将复杂的事情变得“简单”,可“简单”的背后则是权利的受损,牺牲的是狗的生命。狗本无辜,为何成为“牺牲品”?(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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