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乘客抓扯拍打司机被批捕”怎么不长记性?

http://www.scol.com.cn(2020-10-18 9:26:4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胡建兵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0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宜宾江安县公安局获悉,今年国庆节期间,一名女乘客乘坐公交车时,因未到站要求下车未果抓扯拍打司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拘,目前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7日红星新闻)

  没到站就要求司机停车,这位女乘客原本就有错,还对司机抓扯拍打,全然不顾车上其他乘客的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拘,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这是她咎由自取。

  司机在什么地方停车都是有严格规定的,如果不是在站点停车,那就违反了公司的规定,有可能会被处罚。再说,如果人人都像这位乘客那样,不顾别人随意让司机停车,那公交秩序全被打乱了。这位女乘客不但强行要求司机停车,而且抓扯拍打正在开车的司机,这是蛮不讲理的行为,也是拿别的乘客的生命安危于不顾。好在这位司机采取应急措施将车辆刹住,才保住了整车人的生命。试想,司机如果被掌掴时,方向失控,惊惶失措之中将刹车踩在油门上,那后果有多严重。不但有可能整车人的生命难保,恐怕连那些靠近该车的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都被殃及。

  有人认为,虽然这一女乘客掌掴正在开车的司机确实对别人的生命产生了危害,但没有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是否可以批评教育一下就算了。如果这样从轻发落,恐怕会让更多的人没有安全感,毕竟一旦产生了后果,几十条生命再也没有再生的机会。到时,就算判得再重,也难挽回这些已逝去的生命。就像前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公交车坠江案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10多条鲜活的生命因一女子与司机争斗而永远从人间消失。因此,检察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这名女子批准逮捕是应该的。

  掌掴正在开车的司机,抢拽司机手中的方向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该罪名所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往往行为可能会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按照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因此,这位女乘客在检察机关对其批捕后,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生命诚可贵,遇事别冲动,三思而后行。为了坐过了一站路,而殴打司机,最后可能会落得坐牢的下场,付出的代价显然太大。估计这位女乘客现在肠子都悔青了。可惜的是,世上没有后悔药。所以,这一事件也提醒更多的人从中得到警示,更加明白“冲动是魔鬼”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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