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浪费”岂能设“最低消费”?

http://www.scol.com.cn(2020-10-8 8:31:5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胡建兵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四川通江县一自媒体转发的《通江县餐饮行业制止浪费自律公约》引发争议。据了解,该《公约》的发文出处为通江县人民政府网站,于9月30日发出,落款为“通江县餐饮协会”,实施时间从2020年10月1日起。(10月7日新京报网)

  制定《公约》的本意应该是履行节约,而《通江县餐饮行业制止浪费自律公约》规定“2桌及以上宴席:餐饮服务单位坚持按每桌不超过18个菜品,价格不低于588元的标准实施。”依照公约的这条规定,按照最低消费标准点上最大额度的菜品,平均下来一道菜也要32.6元。这也就是说,如果按上限为18个菜,就算一个桌子按10个人来计算,平均每个人要吃近两道菜,要吃完还比较困难。这种上限没有多大的意义。另外,《公约》设定最低消费标准,消费者就算按最高标准18个菜计算,平均每道菜要30多元,如果消费费少点几道菜,就必须点价格更高的菜。这哪里是在提倡履行节约,而是在提倡浪费。

  《公约》设置最低消费标准,是不合法规的。这种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内容无效。而商家要求消费者支付最低消费额,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该规定应是无效的。此外,《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成本费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依据制定价格,应质价相符,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由此可见,经营者最低消费的规定,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价格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商务部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这个《公约》到底是哪个部门发的,虽然县政府网站上发布的这个《公约》的落款单位是“通江县餐饮协会”,但通江县餐饮协会称,这是商务局搞的,用的是餐饮协会的牌子(名义);而通江县商务局则表示,这是餐饮协会制定的,在通江县商务局备案。目前,该《公约》已经从通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撤下,预计国庆长假后召集餐饮协会再作处理。从这一信息可以看出,双方都有责任。制定这个《公约》估计是商务部门让餐饮协会起草的,但这个餐饮协会肯定没有照顾消费者的利益,而为偏向于维护餐饮企业的利益,所以搞出定一荒唐的《公约》。而当地商务部门却对餐饮协会起草的《公约》没有严格审查,就发布在政府网站上,两者都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

  在政府网站发布《公约》不是代表的相关部门,而是代表了政府,应该慎之又慎,来不得半点马虎,不然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能只对《公约》一撤了之,而是应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从而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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