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交通违法”需要更多的“见义勇拍”

http://www.scol.com.cn(2020-10-7 8:51:5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叶金福
作者:叶金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0月4日,成南高速路上,部分路段拥堵通行缓慢,有市民在短短两个小时左右,便拍下了约270辆侵占应急车道的违法车辆。该市民表示,将相关资料整理后准备向交警部门进行举报。10月6日,记者从四川高速公路公安局一分局二大队了解到,收到市民举报后,将根据市民提供的占用应急车道交通违法照片、视频进行审核认定,若符合证据标准的,可录入违法处理平台,作为处罚证据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10月7日《成都商报》)

  笔者以为,如果不是有市民对高速交通违法行为的“见义勇拍”,估计这270余辆汽车的违法行为既不会“被发现”,更不会“被处罚”。可见,市民的“见义勇拍”也是遏止交通违法行为的“好帮手”。

  众所周知,由于警力不足、电子眼覆盖不到位等诸多原因,一些司机的交通违法行为屡禁难止,这不仅给交警部门取证带来了“难处”,而且也严重威胁着城乡道路的交通安全。因此,笔者以为,如果有更多的市民积极参与到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中,那势必会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大大减少起到一定的作用。而“见义勇拍”无疑是遏止交通违法行为的最好方式之一。

  但由于之前市民参与交通违法“随手拍”行为没有得到法律层面的明确保护,因而“随手拍”屡遭质疑。有的质疑其合法性,有的质疑其侵犯隐私权,更有甚者,有的竟然对“随手拍”者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致使市民参与交通违法“随手拍”存有很大的顾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条规定:“鼓励公民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设置举报电话、网络服务平台等方式接受公民举报。”同时,《举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第三款对维护举报人权益进行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举报人进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三)非法阻扰举报人取证,破坏举报人的取证设备或者所取证据的。”可见,市民向交警部门提供交通违法线索、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是完全合法合规的。而且对举报人进行谩骂、侮辱,甚至以“人肉搜索”“曝光身份”等方式侵犯他人身份信息,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煽动他人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此类违法行为将坚决严厉打击。

  因此,笔者以为,要让更多的市民主动参与到交通违法“见义勇拍”当中,一方面,交警部门应给予肯定。不妨通过媒体和网络平台,对市民积极主动参与交通违法“见义勇拍”进行大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都是交通管理者”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执法部门要对恶意采取打击、报复“见义勇拍者”的不法行为进行严惩,以保护“见义勇拍者”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使之成为一种正义之举。

  笔者相信,只要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见义勇拍者”采取“肯定”和“保护”相结合的举措,让“见义勇拍者”安心、专心抓拍,那么,“见义勇拍”就能成为遏止交通违法的“好帮手”,广大市民参与的积极性才会更加高涨。当然,有了“见义勇拍”的助力,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自然也就大为减少了。

  总之,一句话,“遏止交通违法”需要更多的“见义勇拍”。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