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额打赏”别止于“网络直播”

http://www.scol.com.cn(2020-10-30 8:00:0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郭元鹏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记者从直播电商与短视频发展年会上获悉,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将在年内针对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出台指导规范,预计最快12月出台。除此之外,协会还将推出网络主播的分类分级管理规范,对非电商类主播进行评级。(10月29日《江海晚报》)

  限制“高额打赏”,无疑是对直播行业最好的治理了。从直播行业出现以来,围绕着“高额打赏”就出现了很多很多的纠纷。也出现了很多很多的“另类案件”。有的公职人员,竟然挪用公款给主播打赏,有的高达几十万,几百万;有的中小学生,竟然打起了父母银行卡的主意,曾经有一位小学生一周时间给主播打赏了10多万元。

  固然,这些“巨额打赏”,本质上属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但是也需要考虑社会不安定因素。比如,挪用公款给主播打赏,是一种犯罪行为,其使用的不是自己的钱,而是公家的钱;比如,中小学生自己不能创造价值,却挥霍了父母创造的劳动价值。这个时候的“心甘情愿”本身就存在问题。

  然而,遇到此类纠纷的时候,往往又很难“追回巨额打赏”。即便是打官司,也未必就能赢,需要提供很多证据,而这些证据对于个体来说,又是难以收集的。还有一种情况是,打赏主播的时候,确实花的是“自己的钱”,也能支配“自己的钱”,可是巨额打赏之后就后悔了,是头脑一热导致的。这个时候,虽然是“成年人的意愿”,却也存在社会不和谐因素。比如,前段时间某地一位主播的粉丝在打赏之后就后悔了,结果想要回打赏被主播拒绝了,竟然捅伤了主播。这种悲剧也不该发生。

  目前,限制“高额打赏”还没有给出具体“最高标准”。但是,这种管理的思路是对的,就是需要“最高限额”的管理办法,主播固然辛苦,但是他们的劳动价值也需要“合理的体现”,而不应该是“一晚上就赚10多万”,这不符合劳动价值的合理体现规则。最关键的是,限制“高额打赏”能够维护社会安定,能够维护一些人的权益。因此,限制“高额打赏”是对头的。

  限制“高额打赏”,也不能止于网络直播。凡是涉及“虚拟社会”的事情,都应该限制“高额打赏”,比如说网络游戏,也是这种情况。游戏装备,一个“虚拟帽子”好几百,一个“虚拟利剑”好几千,有的孩子沉迷其中,一年玩游戏充值几十万,这也应该得到约束。

  限制“高额打赏”,要“太极拳”也要“迷踪拳”。也就说,在推行的时候需要温柔的“逐步深入”,一步步完善制度规定,也需要像“迷踪拳”那样凶猛,对于特殊的情况,需要更加严厉的实现“一招制敌”。有人说,如此规定限制了市场自由,应该说,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需要符合公序良俗才行。(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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