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ol.com.cn(2020-10-23 8:39:3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当事人在朋友圈骂同事“不要脸”“乡下人”,被诉至法院惹上了官司,最终被法院判决在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反而丢了自己的脸,可谓自取其辱。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这起案例具有警示意义,给广大网友敲响警钟。 现如今,随着互联网技术及智能手机的普及,几乎人手一部智能手机,民众随时随地可以用手机上网浏览新闻,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社交APP“晒”工作及生活琐事,发表言论和相互沟通交流等。然而,网络在方便民众工作和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一些副作用,少数网友要么一言不合就开骂,要么道听途说或捏造事实“抹黑”他人,要么在朋友圈等网络空间辱骂、诽谤他人,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朋友圈骂同事“不要脸”“乡下人”等,属于污辱性语言。而因两人所供单位的领导、同事均是微信好友,导致他人的声誉受损。尽管微信朋友圈是特定的社交群体,但依然属于公众的范围,侵犯他人名誉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民法通则》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法院判侵权人在朋友圈赔礼道歉,于法有据。 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如重庆市一名男子曾在微信朋友圈骂人,因侵犯他人名誉权,最终被法院判决向受害人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但是,目前仍有不少网友认为,在微信朋友圈骂人、发表不当言论,影响范围较小,没有多少人注意,一般也不会被“上纲上线”作为侵权处理。殊不知,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与在公共场所发表言论并无本质上的区别。由于网络具有公开性和快速传播性,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必须慎重。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起案例中,当事人在朋友圈骂同事“不要脸”“乡下人”等,显然已构成对他人名誉权侵害。 其实,在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发表辱骂、诽谤他人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或情节严重,不光是侵害他人名誉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处以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等行政处罚;而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传播的,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因此,广大网友应当增强法治意识,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在网络空间一定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论,不要图一时嘴快或泄愤,构成民事侵权或违法犯罪的事实,否则,就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