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碰瓷”者付出沉重代价,是时候了

http://www.scol.com.cn(2020-10-15 8:16:4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曲征
作者:曲征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介绍,《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一类是敲诈勒索类。(10月14日中国新闻网)

  近年来,“碰瓷”现象十分突出,其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有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的;有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的;有故意伪造或者制造交通事故,或者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的;有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

  “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安全感,还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致使一些群众遇到老人倒地等情形也不敢救助,所以对于“碰瓷”行为必须严惩。

  不过,“碰瓷”一说属于民间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用语,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做出明确定义与界定。此次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对于“碰瓷”违法犯罪予以明确界定:“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这是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

  此外,《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从现实情况来看,“碰瓷”现象绝大多数既涉及诈骗,又涉及敲诈勒索,明确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是长期以来,对于“碰瓷”现象缺乏有效法律制裁,致使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在一些地方愈演愈烈,甚至泛滥成灾。其原因,一是仅仅将“碰瓷”现象看作是一种民间行为,而没有上升到法律角度看问题;二是对于“碰瓷”行为缺乏法律梳理,没有明确定义与分类。

  如今,通过《指导意见》的印发,“碰瓷”这一民间说法有了法律定义,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明确了分类。在此基础上,就应该依法严厉打击“碰瓷”行为,让实施“碰瓷”的违法犯罪分子付出沉重代价,让“碰瓷”这一已经长期存在的恶劣现象销声匿迹,在保护人民群众权益的同时,还社会一片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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