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蛤蟆获刑更需要以案释法

http://www.scol.com.cn2020-9-10 8:34:4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朱永华
  9月9日,记者从泸州市江阳区法院了解到,近日,江阳区况场镇保林村两名妇女罗某和李某就因捕捉226只癞蛤蟆卖钱,被江阳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据9月9日《四川在线》)。  

  对于很多经常上网的年轻人来说,癞蛤蟆也就是中华蟾酥,与我们常见的麻雀、壁虎、青蛙、野鸡等动物一样,都被列入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属“三有”保护动物,受法律保护。尤其是疫情期间,国家明令禁止一切野生动物交易的大背景下,擅自猎杀、捕捉贩卖野生动物包括“三有”动物,不仅属于违法,数量大和情节严重更会触及刑律。这两名因此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9个月,应当说还属于“轻判”。  

  实际上,对于长期生活在农村的很多家庭妇女而言,只要能换来钱,从田里抓几只青蛙、癞蛤蟆,从树上逮几只麻雀,老斑鸠;从草丛中捉只黄鼠狼,以及猎捕一些随处可见的野生动物、昆虫甚至挖几棵稀有种苗等,实在是再正常不过,非但不觉得是违法,反而认为大自然的赏赐和运气好。本案负责调查的民警也表示,卖癞蛤蟆在当地很赚钱,每年都有人来此捕捉,在夏季雨季一个月可卖上万元,但对于抓癞蛤蟆违法这件事,大部分人并不清楚。  

  不知道行为违法甚至是犯罪,虽然不是可以违法犯罪的理由,更不能逃避法律的惩处。但这样稀里糊涂的犯罪和被法律制裁,内心不免会感到委屈甚至“冤枉”。而对于很多朴素淳朴的农村老百姓来说,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有着近乎迷信的敬畏,极少会出现故意违法现象。如果心里清楚抓癞蛤蟆等野生“三有”动物会触犯法律,注定不会因为点蝇头小利而去冒违法风险。况且,当地每年这个季节都有人抓蛤蟆卖钱,如果大家都知道这是违法行为,何至于会纷纷效仿?  

  在笔者看来,广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让农村老百姓都能自觉遵守动保法规,拒绝猎杀捕捉,远比这一案件本身更有实际意义。尤其是应该通过两名妇女捕捉癞蛤蟆被判刑这一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用鲜活的事实,教育当地村民摒弃传统陋习,树立新的动保和健康生态观念,让伸手捕捉变成自觉保护。这样,既可以有效保护田间地头的野生和“三有”动物,又能最大程度减少甚至是杜绝涉及野生特别是“三有”动物的违法犯罪。(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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