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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球砸婴案全楼担责”合法不合情
http://www.scol.com.cn(2020-9-7 8:15:1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4年前,四川遂宁油坊街,一位妈妈推着不满一岁的女婴散步时,一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砸中了孩子,导致抢救无效死亡。近日,遂宁船山区法院在事发楼栋外张贴了公告,向未领取到判决书的住户或房屋使用人进行公告送达,判决整栋楼(除了家中确实无人居住)每户人赔偿3000元。(9月6日《成都商报》)

  被砸身亡女婴父母生下孩子时,已近40岁。孩子来之不易,自然投入了比往常更多的感情和心血。但从天而降的铁球断送了他们的希望。女婴离开这个世界已过去了四年,但真正的“肇事者”一直没有找到,不得不用“过错推定原则”,寻求挽回经济损失,也是出于被迫无奈。家人总不能死得不明不白,应该有个说法。其实,要破获此案也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如果当地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立即行动,通过比对铁球上的指纹等,肯定能破获此案。之所以警方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可能行动晚了,或不想花大力气破此案。

  遂宁船山区法院判决整栋楼(除了家中确实无人居住)每户人赔偿3000元。这一“全楼担责”的判决表面上看是合法的,因为现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前一些地方也曾出现过高空坠物伤人后“整楼人担责”的判例。如:几年前,重庆一位2岁的小女孩在玩耍时,一个酸奶瓶从天而降,砸到女孩头上,由于找不到肇事者,家长将整幢楼中“有嫌疑”的居民告上法庭,最后法院以整栋楼第2-33层,共448户居民都不能排除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为由,判决448户每户向原告补偿360元。

  遂宁船山区法院对“铁球砸婴案全楼担责”的判决,合法不合情。虽说每户分担3000元,多数人家能承受,也使事情平稳地解决了,实际上可能会引发很多副作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坚守的最起码的底线。这个铁球是哪个住户扔下来的,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设定整楼住户都有嫌疑是十分可笑的,“全楼担责”等于把这些住户全部设定成了事实肇事者,等于说这些住户是联系起来肇事的。

  这样的判决不利于社会安定。试想,小区里人与人之间有矛盾,如果有人故意通过空中抛物伤害他人,那么公安部门完全不需要用心思去破案,可以把小区的全体业主都设定为犯罪嫌疑人,让全体业主都承担民事责任,既让肇事者阴谋得逞,又让其逃过法律的惩处。那还要公安干吗?还要法院干吗?这个社会不就会乱套了。从这一判决看到了“法院懒政”“警方不专业”“杀人成本太低”。

  铁球砸婴案“全楼担责”,这是现代版的“连坐”,只能助长一些不文明现象的再次产生,不利于打击和治理高空扔物等问题。试想,从高空扔物一旦伤了人,反正很难采到证据,赔偿金也由全体业主分摊,谁还会将这种不文明行为当一回事?这样的后果是,社区和物业等会放松这方面的管理,业主的自觉意识也会越来越低,高空“坠落物”等会越来越多,伤人事故及其他事故恐怕越来越多,小区安全程度会越来越低。希望这一案件能重新厘清责任,是谁惹的祸就谁负责。实在查不到是谁肇的事,也应该追究社区和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责任。小区如果没有安装摄像头,如果没有做好日常的提醒和管理,就应该承担必要的责任。当然,出于人道考虑,社区可以发动居民进行募捐,或从社区公益基金等里面拿出一部分给受害家庭予补偿。(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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