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参加工伤险”保障农民工权益

http://www.scol.com.cn2020-9-2 8:51:5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胡建兵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9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写入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条明确:“工程建设领域的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9月1日新华网)

  谁也不想发生意外,但各类工程项目一直是发生伤亡事故的重灾区。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工期的限制,加上人员不固定,流动性强,安全意识不强、自我防护能力缺乏,加上建筑行业较多使用施工机械、工作环境相对简陋等特点,如果不注意安全,存在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潜在危险。但工程承包施工单位都不给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长期以来,工伤保险覆盖率低、工伤认定调查取证难、工伤待遇落实难……这些存在于工程领域的问题,让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流血又流泪”,陷入“伤不起”的境地。

  一直以来,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采用用人单位实名制的参保方式,但工程项目施工人员流动性大、工种多、用工时间不一致,按用人单位参保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求。比如,企业给建筑工人上了保险,可工人没多久就走了,断保了,怎么办?有的工种干一二十天就走人,在工地上意外受伤,申请工伤时却发现不在单位花名册里,很难走单位的工伤保险。以前出了工伤事故,不仅受伤工人自己,用人单位也同样觉得无奈和无力,会牵扯很多精力。

  四川省出台的《条例》第四条明确:“工程建设领域的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也就是说,如果不能给每个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那就以建设项目一定比例参保缴费,或者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只有办现了参加工伤保险后才能进场施工。从而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这样,工程的流动农民工不管在工地上工作时间多长,哪怕是工作半天,一旦出意外,不仅能得到工伤认定,而且确保每个工人都能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当然,要把工地农民工纳入保险,也要制定缴费标准。由于工程项目不同,要区别对待,像一些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小,缴费额可适当低些;房屋建筑工程危险性稍大一些,可适当高一些;拆除工程的危险性更高,那就再高一些。其次要对保险设一个期限,一般应以工程开工之日开始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结束。另外,由于工程项目的工伤赔付较高,为了进一步分担理赔费用与实际费用之间的差额,施工企业还可以自愿参与商业保险。当然,最关键的是,要推行参保企业工伤事故备案制,明确参保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多长时间内向在地人社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事故备案,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工伤认定。只有各项措施明确了,才能让工地上流动农民工得到充分的保障。(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