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头监控隐私权之争,权利认可为边界

http://www.scol.com.cn(2020-9-16 9:04:2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堂吉伟德
作者:堂吉伟德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一段“14岁男孩报警称被父亲用摄像头监控”的视频引起社会公众热议。视频显示:家长因长期不在家,担心孩子沉迷网络游戏,成绩下滑,所以为了督促孩子学习,安装了摄像头进行监控。孩子报警称受到父亲监控,父亲反问孩子:“你有多少隐私?我是你什么人?我不可以监控你?”(9月15日《法制日报》)

  父亲能否安装摄像头监控孩子,于情能行,于法则有争议。孩子作为独立的个体和法律主体,享受法定赋予的权利,也包括隐私权不受外人的干涉。不过,孩子作为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离不开监护人的管理和约束,对孩子进行监控既是一种管理手段,也是一种教育要求。倘若孩子在失控的情况下,因为沉溺网络游戏或从事与学习无关的事情,错过了最好的学习时间,由此造成的后果不能由孩子独自承受,家长对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两害相较取其轻,在保护隐私和教育管控上存在着争议,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是远程和即时管控的手段,与平时的管理目的完全一致。所不同的是,技术手段的介入压缩了孩子独立的空间,使他们成了被时时时监控的透明人,隐私也无处可藏。但从法律层面来说,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产有着自己独立的人格,其隐私权应当得到保护,这是一条刚性原则不容僭越。

  在法律层面上,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生存能力较弱,无法脱离监护人的管理和教育独立生活,为了方便监护和教育的需要,也必须让渡部分隐私权为监护提供便利和创造空间。正是基于多重因素的考虑,才使得整个社会对于孩子是否有隐私权,采取监控的方式是否正当,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在监护权大于隐私权甚至其他权利的传统观念下,作为未成年人的被监护人在某种意义上,成了监护人拥有的私产和支配的对象,包括体罚等侵权行为也就屡见不鲜。

  相比较而言,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尊重与保护,在边界上确实很难把握。为了监护需要的“权利让渡”到什么程度,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情理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果单从谁掌握了话语权,谁的地位更高来评判,就可以很轻易突破界限,降低侵权的门槛并成为常态,比如对于“棍棒之下出好人”的体罚行为,普遍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也因之有了极深厚的社会基础,实现转变则困难重重,改变局面也存在极大的挑战。

  回答“我可不可以监控你”这个问题,不能简单从监护立场去看,也不能单维度去评判,有了“让渡权利”的法律授权空间,也不意味着监护者可以随心所欲。让渡与否,怎么让渡,这取决于被监护人的意愿度,如果其本人同意家长安装监控,也愿意放弃自己的隐私权,则家长用摄像头监控的行为就合情合理合法,反之,若孩子拒绝这样的行为干涉自己的隐私,内心有强烈的抵触情绪,则这种行为就失去了正当性,也没有合法性作为保护。在此次事件中,孩子对父亲的行为明确反对并采取报警措施,父亲作为监护人就必须尊重孩子的意愿,并果断采取中断措施,否则无助于后续父子关系的改善。

  我们必须意识到,监护不是无限制的介入,体罚也好,翻看孩子的日记本、查聊天记录、安装监控监督孩子学习等做法,强势而具有短效,但也存在难以预料的风险和后果,有的时候往往适得其反。摄像头监控隐私权之争,既是一个法律课题,也是一个教育命题,对家长的管理和教育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传统的权威式、家长式、支配式教育模式,升级到尊重式、服务式、共进式管理模式,是隐私权之争带来的思考和启示。(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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