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伤“暴力城管”被认定正当防卫是个警示

http://www.scol.com.cn(2020-9-15 8:03:3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朱永华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9月7日,重庆南岸区城管追打女商贩,反被持刀砍伤事件引发关注。监控显示,一城管队员追打女店主后被其拿刀砍伤。据当地警方@平安南岸 通报,水果摊主杨某阻碍执行任务被警告处罚,被追打过程中挥刀系正当防卫,城管队员杨某桥殴打他人被行拘。案件正进一步依法办理中(据9月14日《封面新闻》)。  

  行政执法不能暴力执法,更不能违法执法,否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样,作为被执法对象,既不能阻碍正常执法,在遭到行政执法者不法侵犯的过程中,也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从事发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店员涉嫌阻碍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完全可以依法依规对涉事店员进行处理或请求警方相助。但杨某桥等几名城管队员却情绪失控,对女店员上演起“全武行”,而被追打无路可退的女店员顺手从水果摊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对追打自己的城管队员胡乱砍上一通。结果,城管队员不仅被砍伤,还因暴力殴打他人的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  

  这一事件再次告诉我们,无论执法人员还是被执法对象,同样都需要遵守法规。查处商贩占道经营或是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店家违反了城市管理法规,城管执法可以责令其改正甚至有权力依法处罚,对店员存在阻碍执法的行为后,城管队员采取暴力殴打执法对象的行为,就已经不属于行政执法范畴,而是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据此对殴打店员的城管队员处于行拘,完全有法可依。  

  另外,在城管由执法进而发展到暴力殴打他人的行为之后,因为性质的改变,女店员也由被执法对象到阻碍执法进而演变为被不法侵害的受害人了,出于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保护,店员也有权利依法选择正当防卫。当自身正在被城管殴打后果难以预估,顺手从店里水果摊位上拿起水果刀阻止对方进一步加害自己,无论从当时处境还是性质上,女店员的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常防卫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女店员是在本人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侵害的过程中所实施的防卫,无论对方是否是城管队员,只要这种侵害属于非法,女店员不仅都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只要不超过法定限度,都无需承担法律后果。  

  但正所谓“桥归桥、路归路”,尽管女店员对受到不法侵害后所实施的正当防卫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仍然需要对此前阻碍城管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负责,警方在认定女店员砍伤城管人员属于正当防卫的同时,对女店员此前阻碍城管执行任务的行为作出警告处罚,更体现出法与不法的泾渭分明。同样,在支持城管依法执法的同时,对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甚至引发的“暴力”进行区别定性,既能看出警方执法的严谨,更彰显出违法必究、犯罪必惩的法治思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光是一句口号,他更需要在具体案件的执法实践中得到彰显,而“反伤“暴力城管”被认定正当防卫”事件,也恰恰在告诉人们,法律面前没有特殊,执法者更应当知法守法和依法执法。(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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