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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让街头“膀爷”给城市文明“减分”
http://www.scol.com.cn(2020-8-1 9:39:5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北京已进入伏天,“桑拿模式”和“蒸烤模式”经常出现。虽然天气炎热,但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禁止赤膊。然而,记者近日探访发现为了贪图凉快,“膀爷”赤膊跑步、光膀子撸串喝酒,成了街头屡禁不绝的不雅景观。(7月31日中国新闻网)

  夏日炎炎,酷暑难耐,一些北京市民喜欢脱掉上衣,在街头光膀子撸串喝酒、赤膊跑步,感觉十分凉快。但是,夏日街头许多“膀爷”直晃悠,显然是十分辣眼睛的社会现象,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与城市文明格格不入。尽管北京市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禁止赤膊,为何“膀爷”还是屡禁不绝?这就需要反思执法力度是否“软弱”不给力。笔者认为,治理街头“膀爷”应有一些惩罚性硬举措,该给他们穿上一件文明衣,别再辣眼睛给城市文明“减分”。

  有人认为,光膀子是不拘小节的个人行为,没必要“上纲上线”。不错,市民在家里或相对私密的个人空间光膀子,不会给他人造成视觉上不适,也不影响市容市貌,当然没有任何问题,他人也无权利干涉。然而,公共场所毕竟不是自家客厅,在街头光膀子撸串喝酒、赤膊跑步,其性质就不同了。因为在公共场合文明的着装和言谈举止,是对别人最起码的尊重。“膀爷”在街头直晃悠,不仅影响市民观感和感受,对他们的不尊重,也从侧面反映城市文明素质水平,严重影响城市的文明形象,给城市文明“减分”。因此,在公共场合光胖子“袒胸露乳”,不能成为个人随心所欲的自由,进行约束和惩罚很有必要。

  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包括:着装整洁,不在公共场所赤膊。根据该条例第33条和第35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

  然而,在该条例和北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中,并没有对赤膊这种不文明行为,有一个具体的惩罚性条款。也就是说,对“膀爷”的不文明行为,除了劝阻、制止外,缺少约束性的惩罚措施,顶多可以采取照片、录像等形式曝光这种不文明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执法人员缺少惩罚“膀爷”具体法律依据,为了避免纠纷和麻烦,通常对“膀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执法力度相对“软弱”无力,很难遏制公共场所赤膊现象;另一方面,“膀爷”觉得自己光膀子,执法人员又奈何不了他,如果曝光不当还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权,于是我行我素,继续当一个“膀爷”。

  街头“膀爷”直晃悠,戳中了执法“软肋”。面对“膀爷”的不文明行为,执法不能束手无策。笔者认为,执法部门可以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出台专门针对“膀爷”的惩罚性硬举措并对外公布,对公共场所赤膊不文明行为,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抗拒、阻扰执法或屡教不改的“膀爷”,除了加重罚款外,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只有通过实质性的严厉惩罚,才能倒逼“膀爷”在公共场合穿上一件文明衣,不再“有碍观瞻”和影响市容市貌。

  此外,政府有关部门还应通过加大文明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多方的监督力量,营造良好的社会文明氛围,逐步提升广大市民的文明素质水平,摒弃公共场所赤膊等不文明行为,要让市民文明好习惯,为城市文明“加分”和增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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