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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强奸罪“留校察看”, 处罚轻了吗?
http://www.scol.com.cn(2020-7-22 8:12:5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7月20日,一份“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网上引发关注。这份决定显示,2016级学生努××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此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7月21日上午,浙江大学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据7月21日《澎湃新闻》)。  

  这一事件之所以会引发关注,从不少网友的评论中就不难看出,努某某犯强奸罪已经被法院判处了刑法,虽然是缓刑,却也意味着已经触犯刑律,努某某所在高校应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该校对努某某的处罚是“留校察看”,在不少网友看来,这样的处分明显轻了,似有“偏袒”努某某的嫌疑。  

  其实,根据我国对公职人员或在校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原则,一般情况下,对触犯刑律并被法院判处刑法的,行政处分往往都是“开除公职”或“开除学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此,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只要犯罪被判处刑罚,只有“开除公职”或“开除学籍”才顺理成章,才符合公众“预期”。  

  如果努某某被判的是“实刑”而非“缓刑”,即属于服刑人员,学校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显然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但努某某被判的是缓刑,这也意味着努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意较轻,且认罪悔罪的态度比较好,本着宽严相济和对该生未来前途的考量,学校作出“留校察看”的处分,同样也不违反国家教育部规定。尽管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52条所规定的条款中,“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规定中的“可以”并不是“必须”,因此在笔者看来,浙大对努某某的“留校察看”处分,也没有不妥之处。  

  不仅如此,从媒体公开的一份几乎照搬《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一些条款的《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中,也能看出该校对努某某的处分依据,虽然这份《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只是校规,但他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又是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的一种具体化规定,其中更明确“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这也意味着无论给努某某作出“留校察看”还是“开除学籍”,都既不违反教育部规定,也不违背校规。  

  实际上,人们在关注浙大对努某某作出“留校察看”这一问题时,主要焦点还是集中在努某某所犯的“罪行”上,认为“强奸罪”是性质极其恶劣的刑事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既不存在念及“初犯”,更无需有任何姑息,必须从严惩处。但在现代法律制度面前,对任何犯罪的惩处都必须依法量刑,法院对努某某作出缓刑判决,是罪刑相当的。我们在关注浙大这份“留校察看”处分的同时,更要去对努某某的犯罪情节、悔过态度等作出理性判断,既不能放纵,也不能放弃教育挽救,对其“一棍子打死”。(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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