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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如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http://www.scol.com.cn(2020-7-30 8:47:0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读者邱招娣反映说,为防止员工借口如厕“磨洋工”,其所在公司推出了“限时如厕”规章制度:员工上、下午上班期间上厕所,各不得超过2次,每次必须在5分钟内返回工作岗位。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扣工资50元/次,其因闹肚子多次如厕并数次超过5分钟返岗,车间主任表示,必须严格按规定扣工资。(7月29日《劳动午报》)

  员工借口如厕“磨洋工”现象确实存在,但毕竟是少数人的偷懒行为。用人单位为防止少数人“磨洋工”,竟然打击“一大片”。这家企业推出“限时如厕”规章制度,不仅限制上班期间上厕所的次数,每次还限定在5分钟之内。这样的规定,不仅是缺少人性化的管理方式,也于法无据,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不可否认,少数员工上班期间喜欢偷懒,常常借上厕所之机“磨洋工”,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对这种偷懒行为,如果放任不管,会有越来越多的员工进行效仿。公司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这种“磨洋工”现象进行管理和整治,应该无可厚非。但是,对如厕次数和时间的设定,要合情合理,具有人性化,限定为5分钟之内完事,还包括来回路程所消耗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无法让员工从容地“方便”,这显然不切合实际,也缺乏科学性和人性化。

  俗话说“人有三急”,多指排泄方面问题,上厕所需要多长时间,有时无法控制,特别是遇到拉肚子等特殊情况,短短5分钟,怎么能够完成上厕所?上个厕所来去匆匆,像打仗一样,这不是在防止员工“磨洋工”,而是在“折磨”员工。由此或许导致员工心情不佳,就有可能在工作中出差错或者消极怠工,进而影响工作的实际效率。这对企业来说,显然有不利的一面,必须考虑到。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具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公司“限时如厕”,无疑既是对员工必要劳动卫生条件的剥夺,也是对员工基本权利的侵犯。“限时如厕”不仅于法无据,还涉嫌违反劳动法规。而涉事公司将“限时如厕”与扣工资挂钩,更是一种劳动违法行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则进一步指出:“《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可见,因上厕所“方便”原因而被克扣工资,是毫无法律依据的企业“私法”,广大员工当抵制和维权。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要多从人性化的角度来考虑,不能脱离实际和矫枉过正,不能以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实行“一刀切”,更不能“折磨”工作人员,类似“限时如厕”等不合理、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应当尽快做出合理的调整和纠偏。(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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