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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睹家暴算受害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http://www.scol.com.cn(2020-7-30 8:39:0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简称“草案修改二稿”)7月28日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考虑到对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的保护,草案修改二稿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而因家暴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7月29日《南方都市报》)

  现实生活中,一些家庭成员之间激励争吵,甚至实施家庭暴力,竟会当着未成年孩子的面。这种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仅能造成孩子心理上伤害,也对他们今后健康成长不利。广东省拟通过立法形式,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和创新,体现社会法治进步,此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孩子心理遭受伤害,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值得各地借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家庭暴力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属于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施暴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然而,有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当着孩子的面,尽管未成年孩子在一旁,没有受到任何身体上的伤害,但其目睹了亲人遭到毒打等暴力行为,肯定会受到惊吓、恐惧,在心理上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而这种伤害,导致的心理阴影常常挥之不去,或许将影响孩子的一生,对其健康成长具有很大的负面作用。因此,避免未成年孩子目睹家暴这种“软暴力”的伤害,既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也有利于他们今后的健康成长。广东省“草案修改二稿”明确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等于给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加了一顶“保护伞”。这种创新的探索举措很有必要,具有积极的现实社会意义。

  根据“草案修改二稿”,未成年人目睹家暴从一名“旁观者”,变成一名“受害人”,对施暴者来说,增加了受害者,其违法的情节就会加重,一方面,依法将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另一方面,还要对旁观的未成年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谓得不偿失。而施暴者因这种“间接”的家暴行为,有可能被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但其还要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等费用。在利弊权衡之下,家庭成员之间如果发生家暴行为,施暴者就会有所顾忌,从而避开未成年孩子。可见,“草案修改二稿”实行后,可以有效避免未成年人在家暴过程中受到伤害。

  简而言之,在依法严惩各种家庭暴力的同时,也要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不能让未成年孩子在家暴中受到任何伤害。广东省立法规定“未成年人目睹家暴算受害人”之举措,筑起了一道很好的预防“堤坝”,值得大胆探索和尝试。(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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