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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箩筐化”,顶层立法才能防患未然
http://www.scol.com.cn(2020-7-15 8:15:3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孔德淇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继去年“献血加信用分”引起热议后,今年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管理话题再刷一波存在感。多地出台规定,将隐瞒疫病史、接触史等列为失信行为,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南京、厦门等地将拒不执行小区封闭式管理、公共场所故意不佩戴口罩等认定为失信行为;还有些地方将上访、招商纳入信用评价。(7月14日 新华每日电讯)

  伴随诚信体系建设按下“快进键”,社会信用管理的触手,已伸及民众生活的诸多方面。但不断扩张的信用边界,也引发人们的担忧和质疑。一项由多家媒体发起的投票显示,超七成网民认为,信用概念有被泛化、甚至滥用之嫌,多数人不赞同失信惩戒泛化。

  一些地方把纠正一切不诚信、市场违规,甚至打击违法犯罪的希望,都寄托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上,期待“毕其功于一役”,正在让社会信用管理变成啥都能装的“大箩筐”。与“信用泛化”相对应的,是设置过分随意的失信惩戒。一旦被评定为严重失信,包括报考公职、申请信贷、评优评先、参加政府招标、子女入学等,将处处受限,严厉程度不次于惩治违法。

  社会信用覆盖面广袤驳杂,但显然不适用信用管理的行为,也以信用之手强行干预,暴露出信用管理缺乏有效规制,存在一定随意性。本质上,这是有关部门的“懒政”思维及自我本位下的僵硬工作思路。要解决信用机制被滥用的问题,首先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的原则,解决“什么往里装”以及“如何装”的问题。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社会问题,都能以诚信道德之名,纳入社会信用管理。比如违反交通规则、破坏公共秩序、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拖欠物业费等,都已有专项法规管理,再上一把信用锁,虽为管理打开方便之门,却无异于重复追诉、加重处罚。而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采取较为严厉的信用惩戒,也违背了过罚相当、不得连带惩罚等法治原则。

  哪些行为将纳入失信记录,失信到何种程度将被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后将受到什么样的制约和惩戒,这些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虽然多地已“试水”信用立法,但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信用立法和概念释义,除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2014年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新法规一直未制定出台,这也导致社会信用管理长期缺少统一的概念认知体系,各类地方和行业的信用法规、文件中出现表述错误、概念打架等问题,甚至于很多人缺乏对信用概念的清晰认识,误把社会信用理解成银行征信。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避免失信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扩大化,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立法势在必行,应尽快推进社会信用管理法制化建设,以“负面清单”形式严格框定信用边界,阐明信用奖惩措施的实施原则,让信用治理的快车驶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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