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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小偷6.6万元”,今后谁还敢抓小偷?
http://www.scol.com.cn(2020-7-14 8:19:0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令昆明市盘龙区乐尔乐超市的苏磊等超市员工没想到的是,作为被盗窃的受害者,他们先被抓了,涉嫌盗窃的张某被鉴定出轻微伤,盘龙警方认定苏磊等人殴打他人且涉嫌非法拘禁。家属为了让患有慢性病的苏磊尽快重获自由,通过律师和张某签订了刑事谅解书,代价则是赔偿张某6万6千元。7月2日,被羁押90天的苏磊取保候审。(7月13日《上游新闻》)

  事情的来龙去脉其实很简单:3月29日中午12点左右,昆明市盘龙区7204公路边的乐尔乐超市,一名身穿黑色卫衣的男子神色紧张地在收银台处付款,随即被收银员认出他正是前两天在店里偷窃洗发水的“老熟人”。该男子试图逃跑,但被苏磊和店员们抓住。警方约一小时后接警到场,在场人员都被带往了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茨坝派出所。

  令苏磊等超市员工没想到的是,作为被盗窃的受害者,他们先“进去”了,涉嫌盗窃的张某被鉴定出轻微伤,盘龙警方认定苏磊等人殴打他人且涉嫌非法拘禁,4月4日将他们刑事拘留,4月17日苏磊被盘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从法理角度来看,似乎司法部门最终做出“逮捕抓小偷的”的决定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他们有“一个小时左右的非法拘禁”事实。然而,我们还需要看清楚事情的经过:是“惯偷”多次盗窃,才有了这个结果。正如“抓小偷的”说的那样:“前后加起来也就一小时左右,我不知道这算什么非法拘禁。”

  我们是一个法治时代,一切行为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行为是一定的。但是法理和情理是不该“水火不容”的。“法理”需要符合“情理”,或者说“法理”需要尽量符合“情理”。就像抓小偷的过程一样,在抓小偷的时候,不可能“完全保护小偷的利益”,“抓小偷”的和“小偷”本身就是一个对立体,谁能保证抓小偷的过程都是完完全全没有问题呢?

  想起这样几则既往发生的新闻:其一,某地一位老人经常出门旅游,而家里经常遭遇小偷。于是老人“给小偷写了一封信”:桌上给您留了几百块钱,家里也没有钱,请不要乱翻;其二,某地一小偷在盗窃过程中,被业主家里的狼狗咬死了,而业主家里是没有人的,结果小偷的家人将“被偷的业主”告上法庭;其三,一位见义勇为者在公交车上抓小偷导致小偷受伤,结果还赔偿了小偷医药费。

  这些事情的发生无疑是让人难以接受的。从法理角度说没有问题,而从情理角度说,恐怕没有人会赞成“赔偿小偷”的结果的。

  就像这条新闻一样,最终苏某“向小偷盗窃”,“反赔小偷6.6万元”才换来了保外就医,“小偷原谅了抓小偷的”,岂不荒唐?“赔偿小偷6.6万元”,今后谁还敢抓小偷?难道遇到小偷,只能等警方处理?要赋予市民“误伤小偷”权力。(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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