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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小偷反先被抓,法治社会不容法外“私刑”
http://www.scol.com.cn(2020-7-13 8:37:0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令昆明市盘龙区乐尔乐超市的苏磊等超市员工没想到的是,作为被盗窃的受害者,他们先被抓了,涉嫌盗窃的张某被鉴定出轻微伤,盘龙警方认定苏磊等人殴打他人且涉嫌非法拘禁。家属为了让患有慢性病的苏磊尽快重获自由,通过律师和张某签订了刑事谅解书,代价则是赔偿张某6万6千元。7月2日,被羁押90天的苏磊取保候审。(7月12日中国新闻网)

  小偷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这起案件的反转,却违背了公众认知,抓小偷者不仅先被警方抓获,还要赔偿小偷6.6万元,令许多人感到不可理解。然而,“抓小偷”与“伤小偷”一码归一码,法治社会不容任何法外“私刑”。此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警示公众不能以违法之举抵制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原本的正义行动反转变为非正义,一旦触犯国家法律,同样也将要受到惩罚。

  在本案中,小偷张某在超市盗窃,为维护超市合法利益,苏磊等超市员工有权利制止盗窃行为,将小偷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绳之以法。如果在抓小偷过程中,小偷进行暴力反抗,那么,抓捕过程中造成小偷伤害,则属于正当防卫,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而小偷暴力反抗,案件性质将发生变化,由盗窃可能演变成抢劫犯罪,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惩罚。

  按理说,超市员工在抓获小偷后,应当将及时拨打110报警,将小偷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置。盗窃情节轻微的,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累计盗窃数额较大触犯刑法,则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判刑坐牢,为其盗窃犯罪付出代价。而超市没有行政处罚权,更没有对盗窃违法犯罪人动用“私刑”的权利。此案中苏磊等超市员工显然对动小偷动用了“私刑”,不仅将小偷殴打致伤,还涉嫌非法拘禁。如此情形,抓小偷者反而被警方先捉拿归案,便属于咎由自取。而赔偿小偷6.6万元,则是为自己动“私刑”造成他人伤害而买单,也怨不得任何人。

  或许,超市员工认为,殴打、拘禁小偷是正义之举,之前根本就不知道这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法不容情,法盲不是任何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正义与非正义,往往只有一线之隔,以违法行为行使所谓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触犯法律就要承担责任受到惩罚。由此,抓小偷反先被警方抓,还要赔偿小偷6.6万元,尽管与公众普遍认知相违背,但从法律角度来看,一点也不冤。

  这起案件教训非常深刻,警示公众在抵制违法犯罪活动中,也要严格遵纪守法,千万不能肆意动用“私刑”,只有让自己的正义行动,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才能避免类似反转案件发生。(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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