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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拟入刑,保障头顶上的安全
http://www.scol.com.cn(2020-6-30 7:56:0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孔德淇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高空坠物带来的危害不可小觑,曾一度被人们称之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高空坠物砸伤路人事件频发,有人甚至因此失去生命。

  日前,治理高空抛物有了新动向。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新增“高空抛物”情形,将“高空抛物”和“防火、决水”等行为等同起来,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或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6月29日 南方网)

  不可高空抛物本是生活常识,但只有通过严厉的责任追究,以更公平、更权威的法治力量阻击“防不胜防的飞来横祸”,才能倒逼人们行为趋于文明,切实维护公众的人身安全。从司法实践看,近年来加大了对高空抛物的惩罚力度,所涉及的罪名包括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亦不乏行政拘留高空抛物者的案例。此次高空抛物拟写入刑法,既符合现实的需要,也是使刑法更加完善和平衡的需要,其将过去关于约束高空抛物行为的零散规定进行统一规制,以更明确的尺度进一步提醒人们正确认识高空抛物的严重性,释放出对此类行为予以严惩的信号,让法律救济更加得力,进一步放大法律的警示精神,有利于遏制高空抛物乱象。

  前不久,新颁布的民法典也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致害人的侵权责任、职能机关的主管责任、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有助于减少实际履行过程中一人受伤,全楼“连坐”的情形,体现了法律责任的合理分担。

  事实上,良法落地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相比于事后追责,人民群众更为关注是否有办法做好事前防范。因此,法律和技术手段宜应并重。在国内一些小区街道,为防止高空抛物,已在技防上进行探索,比如安装特殊广角摄像头,将整栋楼的窗户和阳台纳入拍摄范围,方便追责取证,增加对高空抛物者的威慑性,同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受到居民和网友的支持点赞。

  可见,防范和严控高空抛物,让法律条款发挥其现实效用,还需采取“严细实”的措施,打出立法、检查、防护的组合拳,把每一个安全环节做实做细。管理部门应从根源上规范防控风险,对高空抛物现象设置规定加以限制,面对楼龄较长的房屋结构老化、安全性差等问题,未雨绸缪,有针对性地预防和应对。日常生活中,社区和物业单位则要加强管理,做到早检查、早发现、早处理;每个公民也当自觉提升公共意识、法治观念以及安全防护意识,及时检查窗体、广告招牌是否稳当,清理阳台上的搁置物和悬挂物,避免不必要的意外。

  安全无小事。只有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社会各方勠力同心,切实减少高空抛物情况的发生,人民群众才能免于头顶上的不测,收获更多的安全感。(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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