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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高温津贴中蕴涵更多“法治因子”
http://www.scol.com.cn(2020-6-1 13:57:0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李红军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进入6月,部分省份高温津贴将开始发放。从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来看,各地也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不少省份都以6月作为高温津贴开始发放的时间节点。这其中就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西、山东、广东、广西、湖北等。另外,不少省份相关规定中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绿豆汤等解暑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中国新闻网6月1日)

  眼下随着高温季节的到来,高温津贴这一福利期许正在变成现实,离人们越来越近,全国近10个省份已着手开始发放高温津贴,彰显了一种人文善意。然而,从过去的发放实际情况来看,高温津贴还是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短斤少两”和“变相取代”现象,应该引起重视,因为这关涉每个职工权益维护,不可小觑。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也就意味着,夏季发放高温津贴是一种“刚性规定”,只要符合前述条件就要发放高温津贴。然而,现实语境下有些单位为了节约成本,竟然打起了高温津贴的主意,有的不发或者少发,有的发放之后又从工资中扣除,还有的用发放防暑饮料或者防暑用品来替代高温津贴。凡此种种,直接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说,亦为法律所不容。

  高温津贴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它并非企业或者业主的恩赐,企业或业主如果不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是一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就要祭出法律武器进行“法律纠偏”。

  让高温津贴中蕴涵更多的“法治因子”,一方面,企业要养成一种依法办事的法律自觉,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法权益,别拿着职工权益不当回事,可以说是否如数发放高温津贴,不但考量着企业的法治意识,同时也在检视着企业的社会责任心。另一方面,地方工会和劳动监察部门要守土有责,多到企业了解发放情况,对不按照规定办事的企业,必须运用法律之手进行钳制,绝不能让这种行为继续存在。再者,职工本人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绝不能习惯于做“沉默的羔羊”,要知道,权益是争取来的,忍气吞声,懒得计较,最终只能使得自己的利益受损。

  当前全国已进入后疫情时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困难,但是企业再困难也不能打高温津贴的主意。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只有让高温津贴中蕴涵更多“法治因子”,不法企业才会心存敬畏,守好法律边界,从而把职工权益落在实处。(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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