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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兼职送外卖”应当理性看待
http://www.scol.com.cn(2020-5-9 8:39:3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四川通江一名教师在节日期间兼职送外卖一事,通过自媒体报道后引发网友热议。5月7日,记者从当事人李老师和其妻子处获悉,受到媒体关注后,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李老师已经辞去外卖员这一兼职。(5月8日澎湃新闻)

  公办教师参照公务员待遇,应该算是公职人员。四川这名教师在节日期间兼职送外卖,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公职人员能否兼职”成为了焦点问题。笔者认为,教师兼职送外卖一事应当理性看待,在不影响或利用本职工作前提下,公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兼职赚外快,不是什么“洪水猛兽”,但亟待制度性规范。

  这名34岁李老师,在当地一所中学负责音乐和生物教学,他从3月中旬开始兼职送外卖。有网友认为,教师的本职工作就是教学,如果天天想着如何增加收入,势必会影响教学。但也有不少人认可李老师所做的兼职,认为老师在节假日期间,利用休息时间兼职增加收入,并未对他人和自己工作造成什么不利影响,所以无可非议。孰是孰非?网友为此争论激烈。而李老师因遭到非议而辞去外卖兼职,说明社会舆论对其造成了很大压力。

  作为规范、约束教师的基本法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中都没有对教师的业余劳动作出禁止性规定。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则规定,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而《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教师兼职送外卖,是在工作之外业余时间,没有利用学校资源,也不是在课外教育培训机构兼职有偿补课,完全不属于教师法规禁止的范围。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兼职送外卖是教师个人的私事,何“罪”之有?不应该上纲上线“兴师问罪”。

  我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对于公职人员,尤其是公务员兼职取酬,很多地方都持谨慎态度严厉禁止。但公职人员首先作为一个公民,他们的合理权益也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只要不做违规违纪违法的兼职,就不应当横加干涉予以禁止。再说,“一刀切”严禁公职人员业余兼职,也不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以及廉洁从政。试想,一些基层公职人员工资收入较低,没有其他经济收入,就有可能离职“下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工资收入如果维持不了家庭的生活和开支,少数公职人员或许就会想“歪点子”侵占公众利益,导致贪污腐败现象。

  笔者认为,近年来,公职人员业余兼职现象多次引发公众关注和热议,应当尽快进行制度性规范,出台相关纪律或制度,严格界定公职人员违规违法兼职和合法正当的兼职行为,让一些有能力的公职人员利用业余兼职,通过合法的途径增加收入,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此外,在逐步提高公职人员收入的同时,应缩小城乡公职人员之间的工资待遇水平,并给予基层公职人员一定经济补贴,让公职人员愿意到基层和艰苦的地方工作。(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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