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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错液致女子死亡”与过失致死犯罪何异?
http://www.scol.com.cn(2020-4-30 8:13:2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4月28日,江西女子输液死亡发现药瓶名字有误,引发社会关注。1月26日,50岁女子陈艳某因胸闷前往江西进贤县中医院就医,输液几分钟后脸色发紫,随后死亡。家属发现,给陈艳某输液的吊瓶上,写的却是“李艳某”的名字。进贤县卫健委表示,已接到反映正在调查。(4月29日《新京报》)

  江西这家医院“张冠李戴”输错液,最终导致女患者死亡,造成无法挽回严重后果。这种无视患者生命健康安全的现象,与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何异?笔者认为,此医疗事故是医风不正酿下的恶果,不仅要受到公众谴责,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还应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刑事责任,才具有强大震慑力,警示教育医护人员正医风,在诊疗过程中认真履职、严格恪守规程,从而杜绝类似过错重演。

  俗话说“是药三分毒”。对症下药往往都可能出现不良反应和副作用,更何况“张冠李戴”输错了液,必将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一方面,输错药液延误了患者治疗时间,如果是急症和重症患者,就有可能耽误宝贵的黄金治疗时间,给患者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甚至导致死亡。另一方面,输错药液对患者来说,没有任何好处和疗效,而且在代谢中不排除产生严重副作用;如果患者对错输的药液过敏,或因身体缺陷无法代谢错输的药液,将危及到生命安全。这起“输错液致女子死亡”事故,也反映出部分医护人员存在不负责任、马虎敷衍的不实工作作风。因此,“张冠李戴”输错药液并非小事一桩,而是事关患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大事,各级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

  其实,为保障患者输液安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规定,医院护士输液要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护士输液前要严格核对药液名称和患者姓名等信息,以避免“张冠李戴”输错药液。给患者输错药液,说明当事医护人员根本没有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存在不负责任和失职行为。“张冠李戴”输错液致女患者死亡,造成了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卫生主管部门和医院有必要对此事故严厉问责,对出错的医护人员依规给予严厉处罚,如果情节恶劣,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让其为自己的严重过失或错误行为付出惨痛代价,才能以儆效尤。此外,对发生医疗事故后推卸责任、不积极处置的责任人,也要予以严厉问责,才能倒逼医护人员形成合力正医风,在工作中相互提醒和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笔者认为,患者生命健康安全无小事,此事故警示医院必须百分之百保证用药安全。各大医院应当汲取深刻教训,医护人员治病救人时要严格执行相关医疗制度和规程,避免输错药液等医疗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后,应积极妥善处置,第一时间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将对患者生命健康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如此,才能树立良好医德医风,最大限度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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