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年来时有发生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意见,就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规定,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犯罪。“偷井盖”或构成故意杀人罪。(4月23日《宁波日报》)
现实生活里,有着不少“吃人的井口”。这些“吃人的井口”之所以能成为“吃人的井口”,是因为“消失的井盖”,或者说是“伪劣的井盖”。具体来说,有这样几种情况:其一,井盖被偷走了,井口敞开着;其二,井盖质量不好,轻轻碾压之后就破碎了。
不管是哪种方式的“吃人的井口”,其危害都是一样的。每年,我们都会看到“吃人的井口”的新闻,“吃人的井口”张着血盆大口吞噬着鲜活的生命:某地一位3岁的孩子跌落“吃人的井口”再也没有苏醒;某地一位老人掉落“吃人的井口”再也没有回来;还有某地一位高三的学生参加高考的路上被“吃人的井口”吞噬,至今连尸体都没有找到。这些悲剧的发生不是天灾而是人祸。
不能让“吃人的井口”继续张着吞噬生命的血盆大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就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的系统规定,是十分具有现实意义的。
这份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共有12条。根据意见,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这也就意味着,从法律角度,“偷井盖”或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是一件好事情。
不过,笔者以为,“偷井盖的”或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体现了法律的前行。但是,也还需要思考一个问题,“偷井盖的”偷了井盖是干啥的?无疑,盗窃了井盖之后,是为了换钱的。“偷井盖的”会将盗窃的井盖销售到废品收购站,这样的案件,我们看到了许多许多,警方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往往会从废品收购站查获不少“盗窃的井盖”赃物。那么,有一个问题就是所不能回避的了。都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没有“收井盖的”废品收购站,也就能减少“偷井盖的”人了,这是一个灰色的利益链条。只有实现了全链条、无缝隙打击,才能真正填埋“吃人的井口”。
延伸开来说,那些故意制造“伪劣的井盖”的企业,也是需要严厉打击的。比如曾经出现的“竹片代替钢筋”的窨井盖。“偷井盖的”或构成故意杀人罪,明知是赃物还来者不拒的那些“收井盖的”等行为也不能轻饶。(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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