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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障电梯安全极为有必要
http://www.scol.com.cn(2020-4-10 8:43:4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市人大常委会日前正在抓紧推进《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的立法制定工作。”宁波市人大社会建设委主任委员卢叶挺4月8日告知,根据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将于4月进行一审、7月进行二审,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预计2020年年底前能够出台。(4月9日《宁波晚报》)

  电梯安全得不到保障,如果长期“带病工作”,会让每天乘坐电梯的民众心忧,担心电梯突然出故障人被困或受到伤害。宁波市推进《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立法制定工作,显得极为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形式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电梯防护的安全主体责任,将有利于加强电梯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电梯能够安全运行,让民众“上下”无忧。

  现如今,居民小区住宅楼大都是一二十层的高层建筑,居民每天出行依赖于电梯。电梯安全运行,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才有保障。然而,现实情况令人堪忧,一些居民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电梯出现故障及安全隐患后,常常得不到维修,存在长期“带病”运行的现象。以宁波市为例,使用10年以上的电梯较多,约占在用电梯总数的23%,老旧电梯困人故障多的问题相对突出,近年来电梯故障报警数日益增多,2019年该市电梯应急热线接警4340起、被困乘客8624人次。可见,电梯里“惊魂一刻”成了家常便饭,严重威胁着民众生命健康安全。

  有调查结论显示,我国电梯事故80%是维护保养不到位所致。而电梯长期“带病”运行,大都与电梯监管和维护等部门和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不明,有着很大的关系。要么,相互推诿扯皮,电梯出现安全隐患后,都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范围而不管不问,而电梯发生困人、伤人事故又相互推卸责任,受害者维权也非常艰难;要么,物业等维保部门没有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或因为维修资金短缺,只要能维持电梯上下运行就OK了,管它有没有安全隐患。

  在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基础上,宁波市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可以进一步明确电梯监管、使用、维保等部门和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推诿扯皮现象,以保障电梯能够安全运行,让居民“上下”不再提心吊胆,而一旦发生了电梯困人、伤人事故,也能依据地方法规找到事故责任单位来维权。可谓“冤有头债有主”,事故责任单位再想推卸责任,显然已经不可能了,这就倒逼相关安全责任单位,必须做好电梯的日常监管、维保等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从而为居民“上下”安全出行,提供实实在在的保障。

  此外,电梯维修、养护成本比较高,维保资金筹集也是现实的一大难题。制定地方电梯安全条例,还应当明确电梯维保资金的筹集和支取方式,一方面,要坚持“使用者付费”原则,出台强制性收缴措施,保障维保资金能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基于公共安全考虑,充分利用好公共维修基金,并优化、简化审批手续,及时解决电梯维修资金的短缺问题。同时,可以建立电梯安全评估制度,建立老旧电梯的淘汰更新制度,坚决不让一座电梯“带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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