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预防针”需要提前打

http://www.scol.com.cn(2020-3-25 8:05:5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朱永华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各地复工复产正在进行中,安徽省总工会日前发布提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抗疫时期有关政策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稳定劳动关系。已治愈的新冠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能以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据3月24日 新华社)。  

  眼下复工复产在即,包括曾患新冠肺炎已经治愈并且完成14天隔离期的人员,势必也将进入工作岗位或求职就业行列,尽管尚未发现有用人单位拒绝录用新冠肺炎治愈人员的事例,更没见有媒体报道,但也可以预见的是,对于曾患过新冠肺炎并且已经治愈的人员回岗或是参加求职招聘,用人单位肯定会有所顾虑,甚至不排除会有抵触行为。  

  尽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平等的就业权,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残疾人,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但新冠状肺炎不仅是新型的传染性疾病,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人们经过这场“惨烈”的疫情防控,早已是谈“新冠色变”,包括用人单位在内的很多人,心里都留下很重阴影,要坦然接受曾患过新冠状肺炎的治愈人员和自己一起工作,确实还不是件容易事。  

  应当说,安徽省总工会发布这一提示虽然非常及时,并且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总工会毕竟只是群团组织,不但权威性有限,更不具有强制性。出于单位利益和顾及其他求职录用人员的感受,用人单位难免不会对新冠状肺炎治愈人员的录用心存顾虑,甚至“敬而远之”。在笔者看来,针对各地复工复产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的拒绝录用新冠肺炎治愈人员情况,消除人们的顾虑,一是国家和各地卫生防疫部门,应当通过权威专家对录用新冠肺炎治愈人员的“安全性”给予充分评估,用明确的科学依据来回应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关切。  

  二是要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法律法规,明确用人单位除对特殊工种有特殊要求外,拒绝录用新冠肺炎治愈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用人单位和广大群众,端正对新冠肺炎治愈者的态度,公平理性的对待他们的求职就业。对于个别用人单位以曾患过新冠肺炎为由,拒绝接受新冠肺炎治愈者回岗和拒录等歧视行为,劳动执法及相关部门还应当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新冠肺炎治愈者能够和其他人一样,共同为国家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是国家相关权威部门,也应当对复工复产中用人单位可能会出现的歧视新冠肺炎治愈者情况未雨绸缪,提前给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打个“预防针”,既要明确政策,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和歧视因冠肺炎治愈者,更要提振新冠肺炎治愈者平等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信心,让他们也能以更加饱满的热情积极投身于国家各项事业的建设与发展之中。(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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