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经济生活 >> 正文
疫情期间的“消费维权”要“疫战到底”
http://www.scol.com.cn(2020-3-15 0:09:2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据报道,受疫情影响,为了减少交叉感染,消费者在朋友圈、微信群、团购群、网上购物平台等购物的次数不断增加。南京六合区的胡先生经常在朋友圈看到有人卖口罩、卖衣服等物品,“看到这些,我有时候会想,如果发生问题,如何维权呢?”而也有不少消费者致电扬子晚报询问,在现在这个阶段,线上平台购物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公益律师团律师表示:要保存好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

  疫情期间的消费模式,有了很大不同。为了减少接触,为了避免感染,人们多是采用在朋友圈、微信群、团购群采购商品的办法。这样的消费模式,有一个潜在隐患:那就是在发生纠纷之后,消费维权十分不方便。因为这种购物方式,基本上没有“付款凭证”,资金都是依靠微信转账或者是微信红包实现的,没有“纸质证据”。一旦遇到纠纷,消费者就“拿不出证据”。

  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消费维权的时候,诉求方是需要拿出纸质证明的,比如销售发票,比如购物证明,比如店家名称和地址等等。而很显然的是,疫情期间大家在朋友圈里购买的商品就存在漏洞:哪里有购物发票?哪里知道商家地址信息?这就给维权带来了风险。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对于疫情期间的消费维权,有关部门应该多些“特殊手段”,应该多些“变通办法”,不能只是教条的按照“平时的方式方法处理”。

  应该将“聊天记录”作为“呈堂证供”。也就是说,虽然“聊天记录”不是最正规的证据,但是鉴于疫情期间的消费特殊性,需要将“聊天记录”的作用发挥出来,“聊天记录”完全可以证明交易情况,也可以证明商家的销售承诺。

  应该将“网络查处”作为“执法方式”。疫情期间,不少市民进行消费维权不太方便,以往的时候可以亲自到有关部门举报,要求处理。而疫情期间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接触,就不好现场投诉了。这个时候,执法部门应该更加畅通网络举报渠道,让更多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维权,执法部门要把“网络执法”当成主要的执法形式之一,通过“网上办”实现维权的“零距离”。执法部门还应该依据“微信账号”查找商家的地址信息等等,不让“地址不详”影响维权。

  特殊时期,还有不少消费者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购买的商品价值不高也就忍气吞声了。这种习惯是不好的,忍气吞声是对不法商家的纵容。因此,市民还需要多些较真的维权习惯,不因为疫情而放纵不法商家,将维权进行到底。

  疫情期间的“消费维权”,不能“随疫而去”,不能随随便便。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