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产假须有“硬格”配套措施护航

http://www.scol.com.cn(2020-3-31 8:09:1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宋鹏伟
作者:宋鹏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河北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政策,用人单位对哺乳期女职工按照规定安排哺乳时间。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燕赵都市报》3月30日)

  对即将生育的女性而言,这可谓喜大普奔的好消息,可如果仔细查看条文,便不难看到一些令人底气不足的字眼——单位批准、可以、协商。这意味着,这份《实施意见》几乎没有强制效力,而更像是一份倡议书,只要单位不同意,跟没有一样。

  按照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的产假只有98天。加上各地不同天数的产假奖励,实际产假多为158天,最长也不超过180天。如今,石家庄这份意见直接将产假翻倍,力度不可谓不惊人,只是似乎没有看到同样力度的配套措施。譬如,产假超过半年后,政府是否对企业有补贴?

  如果没有,无异于“我请客,你埋单”,且会带来其他问题。首先,缺乏实际效力的法规条文,出台的必要性存疑。企业雇佣员工是为了创造效益,休假的理由再正当,也改变不了“光拿钱不干活”的事实,如果没有配套的补贴措施,企业怎么会慷慨地延长半年假期?退一步说,法规是用来明确下限的,如果企业效益好、单位负责人有给女职工发放“假期福利”的主观愿望,那么产假延长两年也没有问题,又何必专门出台措施?其次,法规的出台,应当促进社会公平,而非相反。对于很多企业的员工而言,连带薪年休假都享受不到,更不必说奢侈的“一年产假”了。然而,对于垄断性国企而言,假期过长会直接增加生产成本,从而给纳税人利益带来间接伤害。两相对照,很多民企职工的不公平感会进一步加深。

  以增加福利为名,对单位内部管理的过多干涉,很多时候是帮倒忙,甚至会人为加剧歧视现象。事实上,很多女性在应聘求职和提拔升迁时,时常遭遇性别歧视,还因为无证据而求告无门。想要改变这种现象,切实保证女职工权益,不能只是通过更多的口头关怀,甚至一纸文件,而是需要切身为她们着想,减轻单位在此过程中的“损失”。譬如,可以通过更多的配套措施来化解企业的顾虑。倘若能通过补贴、减税等方式,为年轻女性比例较高的企业分摊部分“产假成本”,相信女性吃的哑巴亏定会减少,权益也会更有保障。此外,也应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服务。综合成本更低,也更加公平,可以真正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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