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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儿童“监护缺失”需法律善意救济
http://www.scol.com.cn(2020-3-17 8:05:5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许朝军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3月14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对进一步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作出部署安排。要求各地发现儿童监护缺失的,要及时报告,各地要分类施策,落实监护照料措施。对没有监护人的儿童,由村(居)民委员会临时照料,确有困难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南方都市报》3月16日)  

  疫情下,随着隔离医学观察等防疫防控措施的落实,个别家庭出现了父母疑似或确诊后被隔离治疗或进行集中医学隔离观察,这些家庭如果是“三口之家”或者“父母和孩子两代共同生活”家庭,家庭中的孩子马上就面临监护力量陡然缺失的监管监护空白。相对于大龄儿童而言,或许可以通过自立等度过暂时的生活难关,但对于未成年孩子尤其是低龄儿童而言,这种监护缺乏的困境不管是对孩子个体生命生活安全,还是身心健康,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个别家庭孩子甚至面临衣食住行等生活无着落的困窘,更是让人担忧焦虑。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民政部专门下发通知,对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进行科学安排和分类施策,落实监护照料措施,帮助她们度过疫情下监护暂时缺失的难关,这对于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权益而言,无疑是极具法律救济意义的善意呵护。  

  按照《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但“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相对于疫情期间因为父母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家庭而言,如果具备上述“亲友监护条件”的,可以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父母应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由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在疫情条件下,一方面亲友之间走动交流相对较少或者处于停滞状态,另一方面除了农村近亲近距离居住家庭外,大多数未成年人家庭是“两代共同生活”或者是“三口之家”模式,一个家庭出现父母被隔离,孩子很快就会陷入监护空白状态。而鉴于疫情防疫防控形势,一些监护缺失儿童如果面临疫情接触史等特殊情况,更需要在满足监护的条件下科学安置未成年孩子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救治以及检测和隔离观察。很显然,对这些暂时无监护条件的孩子,如果不及时明确监护责任、如果不尽快及时将孩子置于科学的依法监护保障氛围之下,这不仅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言是巨大的隐患,同时一旦发生健康意外或者生命安全和由此导致心理疾患,更是家庭之痛和社会之痛,对于疫情防控而言,也无疑是雪上加霜的不堪。  

  因此,民政部用部门法规的名义,将监护缺失儿童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离观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纳入疫情防控排查范围,并要求各地排查后及时报告,统筹基层乡镇政府和社区力量,对疫情下无监护条件未成年人分类施策,落实监护照料措施,并明确确实没有监护人的儿童由村(居)民委员会临时照料,确有困难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疫情解除或者父母隔离观察结束后由父母及时将儿童接回照料,这些措施在当前疫情下,无疑是对面临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最科学、最到位、也最契合法律要义的依法救济和善意呵护。此举不仅科学解决了疫情下个别家庭父母因防疫防控隔离观察需要等而面临的对孩子监护不到位之痛,同时也有效纾解了疫情下面临暂时监护缺位的特殊未成年儿童的监护难题与成长之困,确实意义深远,善意满满。  

  当然,对于依法科学落实未成年人被监护权益保障到位而言,疫情下的“无监护问题解决方案”是应时之为,也是依法救济的及时到位,但从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保障被监护权落实到位这个课题而言,采取依法及时救济的方式,对面临“无监护困境”的未成年人施与善意呵护,应该成为一种社会治理和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常态,这无疑值得我们深思和从机制制度上去完善,毕竟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与呵护,并不仅仅在疫期,而更应该落实于平时。(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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