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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新冠肺炎治愈者”不仅需要法律支持
http://www.scol.com.cn(2020-2-19 7:49:3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今年1月18日,姚女士回湖北老家休年假。回家待了几天后因发烧去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后接受隔离治疗;2月5日治愈出院。几天后,公司得知姚女士情况后,通过微信告知:因姚女士被确诊过新冠肺炎,不得返岗,公司已决定自2月10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工资及经济赔偿会在2月15日公司工资发放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2月18日《 浙江工人日报》)

  当下,战役正进行中,“新冠肺炎治愈者”也越来越多,那么这些“新冠肺炎治愈者”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会不会受到影响?显然,这是一个需要正视的问题。

  “新冠肺炎治愈者”,毫无疑问是个“健康人”,他们只不过是曾经生过病,既然是治愈者,自然是不具备传染性,可以和正常人一样生活和工作。而且他们在一定时间内还具有抗体。新冠肺炎治愈者的血清,或许是战“疫”有力武器。武汉金银潭医院院长、因抗疫被湖北省记大功的张定宇,日前在接受采访时呼吁,新冠肺炎的痊愈患者,卷起袖子捐献血浆,这将为拯救新冠肺炎的危重患者提供有力的帮助。可即便是如此,“新冠肺炎治愈者”竟然遭受就业“就业歧视”,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从法律的角度看,涉嫌违法。《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如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员工返岗,否则构成就业歧视,违反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国家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从人性化角度看,职工生病了,企业应该给予关怀,必要时还需要伸出援助之手,职工在生病时,由于传染性强,企业可能无法前去探望,但人家治愈了,就没有理由解聘。

  “新冠肺炎治愈者”遭解聘虽然涉嫌违法,但如果企业一意孤行,职工又如何能够与之抗衡?另外,当这些“新冠肺炎治愈者”去求职时,是不是也会同样受到歧视?“新冠肺炎治愈者”之所以受到不公平公正的对待,一方面是法律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是对医学信息了解不足,对“新冠肺炎”心怀恐惧,进而对“新冠肺炎治愈者”也想敬而远之。如果认识不足,即便是企业接纳了“新冠肺炎治愈者”,可能也会遭受到同事的排挤。进而,“新冠肺炎治愈者”中会包含各行业各业的,也会有学生和老师,他们也会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吗?如果在学校中遭遇受歧视怎么办?

  善待“新冠肺炎治愈者”,不仅仅需要法律支撑,也需要职能部门的执行力,需要权威部门的广泛宣传,让民众吃一颗“定心丸”,才会让“新冠肺炎治愈者”继续幸福的生活,他们的生活才不会被打扰。(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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