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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新型肺炎”就该用刑法伺候
http://www.scol.com.cn(2020-2-4 8:21:3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张某1月14日从武汉返回江苏徐州后,出现发热症状并前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在徐州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张某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的情况,仍前往徐州市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目前,张某被省疾控中心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张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2月3日人民网)

  张某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在徐州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张某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的情况,仍前往徐州市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这种行为实际上是故意让病毒扩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制造社会混乱。

  就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之时,有些人却背道而驰。张某的这种行为害人又害已,十分可恶。实际上,如果张某如实按照徐州市的有关规定,在当地进行登记备案,那不仅会使自己得到及时治疗,减轻病毒对自己身体的伤害,同时也可以使有关部门尽快找到与张某接触过的人员,避免病毒扩散。而张某不但没有如实地在当地进行备案登记,反而故意主动与周边人群接触,这不仅越了道德的底线,而且严重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传染性疾病,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公民实际上携带病原,处于潜伏期,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并且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但不服从政府管制,则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徐州公安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如果侦查到的情况属实,张某不仅会受到刑事处罚,还有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此案也提醒从湖北等疫区出来的人员,尽快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千万不能隐瞒自己的相关信息,更不能在自己有可能感染了新型病毒的情况下,做出故意扩散病毒这种既缺乏道德底线又违反法律的事情。如果做了这种伤天害地的事情,不但害了别人更害了自己。(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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