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文化教育 >> 正文
教师“色狼”怎么可能被一纸处分吓倒?
http://www.scol.com.cn(2019-12-17 8:19:2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李振忠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2月16日中新网:作为一名家长,你是否担心过教师师德师风不佳,影响孩子健康成长?作为一名教师,你是否抱怨过额外负担过重,耽误了正常教学?针对这些社会关注的话题,16日,教育部举办新闻发布会,对教师减负和师德师风建设作出部署。

  性骚扰者俗称为“色狼”,作为为人师表者,万万不可发生类似于公交车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性骚扰事件。如果发生了,则必造成比公交车“色狼”更加严重的恶劣社会影响。其原因在于,其一,为人师表者变成令人不齿的“色狼”,形成鲜明的人格堕落道德堕落学校法制堕落比照。其二,如此为人师表者,反证了教育部门师德建设门槛过低,到底是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组织未经严格考核筛选而让如此不堪的色狼者进入到老师队伍?其三,师德建设、教师队伍法制建设是一个流动性管理课题,一经入教,终身为师,又是什么样的管理松懈令教师队伍频频出现远远恶劣于公交车性骚扰之“色狼”的?

  第二个问题,惩处性骚扰教师到底是“依法依纪”还是“依规依纪”?不妨先看看报道原文:集中治理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等行为,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从严查处,针对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学术不端以及中小学教师违规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等开展集中治理。一经查实,要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也就是说,相关管理部门,将性骚扰事件与有偿补课等学术不端等行为并列,并且对于性骚扰事件也引用了同样的处理方式,即“要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那么,性骚扰到底是一种违法行为还是一种“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章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由此,“性骚扰”作为一种隐藏性极强的侵犯被骚扰者的性自主权的一种侵权行为,已经作为一种法律禁止并惩处的行为列入诸多法律文件当中,而对于学生之性骚扰案件,更应当引起法律部门的高度重视。

  在惩处教师对学生之性骚扰案件中,到底可不可以“以规代纪”,并且进一步“以纪代法”?按照汉语语境,规定是规定,纪律是纪律,法律则一定要归于法律。在法律实践中,不允许出现“以纪代法”,也不允许出现“以纪代刑”,之所以出现类似的“以纪代刑”的事件,恰恰证明了在某些行业某些地区法制不健全,或者人为为某些贪官污吏开了法律的天窗。同理,教师队伍建设,同样不允许出现“以纪代法”的开天窗行为。如果任由这股歪风邪气作祟,不仅治不了教师队伍当中的“色狼”与“咸猪手”,反之,还会将惩处演变为一种变相鼓励。因为“以规代纪”,“以纪代法”,最终只是一种轻描淡写的“组织处理或处分”,教师“色狼”怎么可能被一纸处分吓倒?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