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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开展人肉搜索”,有了“法”还得“治”
http://www.scol.com.cn(2019-12-23 8:30:2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根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12月22日《新快报》)

  “不得开展人肉搜索”,规定的出台旨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网络生态治理,是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网民切身利益的需要。因此,需要给“不得开展人肉搜索”规定鼓掌叫好。

  这次“不得开展人肉搜索”的规定十分细致。然而,也不得不担心的是,“不得开展人肉搜索”,是狼来了还是狼又来了?网络时代的到来,给百姓的生活带来了科技便利。不过,也难免泥沙俱下,成为了百姓生活的双刃剑。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伤害。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基于网络科技、百姓正义基础之上的。只不过是,“人肉搜索”就像一把滴血的刀子,其主要问题呈现在多个方面的杀伤力上:其一,是用所谓的正义进行“道德审判”,其本质是逾越了法律边界的;其二,存在误伤无辜的情况,“人肉搜索”的结果未必就是正确的;其三,“人肉搜索”导致了网络恶意攻击的出现,给他人造成心灵的困惑。

  我们是一个法治时代,法治时代的美好在于所有人都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之内行走,不管是“好人”还是“坏人”,都需要法律的保护,而“人肉搜索”就是无序的“道德法庭”,其用“口水连天”的方式侵害了法治社会。用口水淹死人,不是法治时代该有的事情,更不该是“惩治邪恶”的主要通道,以恶制恶有违法治精神。

  想起几起比较典型的“人肉搜索”事件:一个是,某地一位大学生在景区实施了不文明行为,结果“人肉搜索”搜索到的是“同名同姓的大学生”,结果伤害了无辜;一个是,某地一位女市民在超市偷东西,被“人肉搜索”之后自杀了。尽管偷东西是违法,但是“罪不至死”;一个是,某地一位未成年人被“人肉搜索”之后出现了精神障碍。这就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所以说“人肉搜索”是应该被禁止的。

  因此说,“不得开展人肉搜索”是个好的规定。然而,这个规定能不能真正落实,还是需要思考的。其实,这么多年以来,无论是地方还是国家层面都曾经出现过类似的规定和倡导,可是每一次对于网民来说都是“狼来了”。因为,“人肉搜索”最终真正被处理的人并不多。“不得开展人肉搜索”,不能只靠红头文件吓唬,真正实现严厉打击,方能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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