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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即解聘”判赔偿具有示范性意义
http://www.scol.com.cn(2019-11-19 8:36:3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判令公司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孕期工资损失2064元、未休产假工资损失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近日,广东珠海一家物业公司职工钟玲(化名)拿到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认定公司侵害其平等就业权。据了解,此案是“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个新案由在广东省的第一次司法实践。(11月18日《北京青年报》)

  今年2月20日,广东珠海这家物业公司女职工钟玲发现自己怀孕的当天,就被告知“不用再回公司上班了”。这起女职工平等就业权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败诉赔偿,有力保护了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具有示范性意义,同时也警示其他用人单位保护女职工权益,不要再做类似“怀孕即解聘”违法之事。

  许多用人单位存一些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如制定限制生育、或缩短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土政策”,给女性求职者设置入职门槛。如果女性应聘者不能同意附加条件,就被拒之门外;如果工作期间违反“土政策”,就有可能被解聘、开除。广东珠海这家物业公司女职工“怀孕即解聘”,就是一个活生生例子。对这种赤裸裸侵害女职工平等就业权行为,法院判令物业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孕期、未休产假工资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余元,充分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案例也为其他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一个很好示范。

  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除法律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生育权。这名女职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了应有的赔偿。但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女职工遭遇侵权后,却不敢站出来维权。特别是在一些民营和个体工商企业就业的女职工,她们往往担心维权将被“炒鱿鱼”或遭变相辞退,对单位限制生育等“土政策”只好忍气吞声。即便被辞退、开除了,因为怕麻烦也极少有人打官司维权。

  早在今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相关通知,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虽然此举措给女性求职者抵制“土政策”有了底气,但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又会采取一些比较隐蔽的做法,让被侵权职工找不到“把柄”,维权起来将举步维艰。

  笔者认为,保护职工平等就业权刻不容缓,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监督力度,及时纠正一些“怀孕即解聘”限制生育等内部违法规定,对严重侵犯平等就业权的用人单位,予以严厉处罚和制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各地工会、妇联等组织也要伸出援手,帮助遭受侵权的女职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此外,针对用人单位成本增加的问题,政府层面可以探索生育成本全社会分摊的举措,或直接由政府给予用人单位财政补贴等方式,从而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将有助于用人单位主动保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这起“怀孕即解聘”判赔偿案例,给用人单位敲响了一记警钟,不要为了“省钱”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否则,到头来吃官司败诉,可能会赔更多的钱而得不偿失。(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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