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可根据学生违规违纪的情节轻重采用不同惩戒手段。(《中国青年报》11月25日)
这些年来,教师的戒尺——惩戒权问题一直游走在社会的边缘,对于惩戒权如何运用,坊间一直争议颇大。支持方认为,学校管理必须运用惩戒权,否则将不成体统,形成管理乱局;反对方认为,学生有自己的人格权,运用惩戒权是对学生人格的侵犯。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在这种情况下,教育部日前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既列出了“禁止清单”,也列出了“惩戒清单”,无疑这为学校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惩戒权是学校的一种手段,这个“必须有”,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如何运用惩戒权却是因校因人而异。对于那些学校纪律严明,校规校训十分良好的学校来讲,惩戒权的运用就会少一些,而对于那些学校管理松弛,学生组织纪律差的学校来讲,则就必须运用惩戒权进行有效的治理,否则学校乱作一团将会成为不争的事实。
对于惩戒权的运用,笔者以为家长态度决定着惩戒权的深度。现实语境下有些家长有“护犊情结”,唯恐自己的孩子受半点委屈,老师一旦运用惩戒权,学生本人倒没什么,反而家长有些“受不了”,他们找到学校理论一番,有的甚至大闹学校,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老师心有忌惮,从此不敢严加管理,甚至放任学生的一些不良行为,形成了一种不敢管、不愿管的局面,显然,这种做法不利于学校秩序的维护。
对于家长而言,必须“深明大义”,对学校和老师的惩戒权持一种宽容理解的态度。要知道,老师运用惩戒权实在矫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促其健康成长,并没有恶意,对于一些顽劣的学生,如果不用惩戒权去进行有效的管束,那些毫无边界意识的孩子就会野蛮生长。坊间自古就有“不打不成器”的说辞,用在学校管理上则是“不管不成器”。诚然,家长呵护关爱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毕竟爱子之心,人皆有之,但是呵护关爱并不等于姑息纵容。孩子有了不良行为就要进行管教,防止孩子行为剑走偏锋,这也是学校管理的应有之义。
鉴于此,希望家长多些包容与理解,放手让老师运用惩戒权。这次教育部明确了惩戒权的“禁止清单”,如果学校和老师违背了“禁止清单”,家长完全可以据此讨说法,如果惩戒权没有越界,是在合理的运用范围内,家长们就要大度一些。要知道,严是爱宽是害的道理,对学生严加管教,学生才会成人成才,反之会贻误孩子的一生。在惩戒权的运用上,可以说家长的态度决定着惩戒权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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