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提出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该条款引起争议。11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新京报》11月17日)
自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后,广东在全国率先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明确规定老师对学生可以“罚站罚跑”。岂料这一地方法规征求意见稿出台后立刻引起轩然大波,有人认为这是在搞变相体罚,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笔者以为,此举实属“投鼠忌器”。
长期以来,学校管理存在着一个“如何管”的问题。有些学生将学校的各种规定当作耳旁风,我行我素,有的打架斗殴,有的聚众闹事,还有的不遵守课堂纪律,上课捣乱等,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校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今年7月9日,教育部《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本着良好的初衷和制度善意,赋予学校和老师一定的惩戒权,是维护学校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
不错,对于“犯错”的学生,应该保障他们的人身权益,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对于一些顽劣的学生,如果没有任何的惩罚手段,譬如罚站罚跑等,也未必是一件好事情。试想,如果大家都心存顾虑,担心运用惩戒权将会导致严重后果,学校将会乱成啥样子?我们不难想象。有言道:国有国法,校有校规。以笔者所见,这个“校规”就包含了一些必要的惩戒手段,如罚站罚跑。制定校规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学生遵守公序良俗,防止和避免一些学生的“犯错”,试想,如果连罚站罚跑都不能运用。谈何学校管理?
运用惩戒权岂能“投鼠忌器”。学校是一个讲纪律,讲法度的地方,不允许一些学生胡搞乱来。当下一些学校之所以乱象丛生,究其原因,就在于一些老师陷入了一种“不敢管”的困局中。尤其一些处于青春期的学生,他们叛逆得很,总想搞出些名堂引起他人注意,什么国法,什么校规,统统不在话下,对于这样的学生,如果不运用惩戒权进行“纠偏”,学生“野蛮成长”就会成为不争的事实。
其实,运用惩戒权和保障学生权益并不矛盾,关键是如何把握惩戒权的一个尺度。殴打辱骂学生为法律所禁止,但是对于一些顽劣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惩戒——如罚站罚跑等则不可或缺。要知道,学生管理仅仅凭着学生的道德自觉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一定的惩罚手段。运用惩戒权岂能“投鼠忌器”。(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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