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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罚站罚跑”凸显教师惩戒权界定难
http://www.scol.com.cn(2019-11-18 8:13:1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教师惩戒权一直备受关注。11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近年来,学生及家长权利意识、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由于缺乏明晰的法律根据,不少老师在教育管理学生时顾虑重重,不敢管也管不了。专家建议,给予教师自主裁量权,让学生参与规则制定。(11月17日《新京报》)

  广东省此次《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教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并明确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但是,删除“罚站罚跑”条款,并不能消除社会、家长及学生对教师滥用惩戒权的担忧。征求意见稿删除此前审议稿中引发争议的条款,也凸显教师惩戒权存在界定难。

  在过去很长时间的教育教学实践中,教师体罚学生是家常便饭,教师体罚或者用语言侮辱学生时,还常常挂在嘴边说“为你好”。而家长对教师惩罚学生的现象也习以为常,只要对自己的孩子没有造成严重伤害,“不伤筋动骨”一般也不会追究。殊不知,学生如果被教师经常体罚或侮辱,就有可能难以忘却的心理阴影,对学生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为此,国家后来严禁教师体罚学生,并成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教师违反禁令体罚学生将受到严厉处罚。

  而严禁教师体罚学生,又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由于不能体罚学生,对一些调皮捣蛋的学生很难管教,以至于课堂上乱哄哄,严重影响课堂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教师也常常无动于衷。因此,通过立法赋予教师一定惩戒权的呼声开始高涨。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而此前广东省《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中,有关“罚站罚跑”的条款则引发了广泛质疑。显然,“罚站罚跑”并不适用于所有学生,而“罚站罚跑”的强度也不好把控,这对极少数体质较弱的学生来说,不当的“罚站罚跑”惩戒,有可能引发校园安全事故甚至悲剧。此次,广东省删除“罚站罚跑”条款,凸显出教师惩戒权中,对学生的一些惩罚措施及限度很难界定和把控,容易造成教师滥用惩戒权而变成体罚,与赋予教师惩戒权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可以说,删除“罚站罚跑”是回应社会关切的一次纠偏。

  然而,删除“罚站罚跑”条款,并不能消除公众对滥用惩戒权的担忧。立法赋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只要方法得当和惩罚程度有限,通常不会对学生造成伤害,可以惩戒学生维护课堂秩序,这样的惩戒权,当然应该提倡和保护。然而,惩戒权不是简简单单的体罚,必须控制好一定的度,否则就是滥用惩戒权伤害学生。而教师为了避免体罚学生引发纠纷,还经常会用一些不当的言语、肢体动作,来侮辱差生或不听话、调皮捣蛋的学生,从表面上看,老师没有直接体罚伤害学生,但一些侮辱行为同样会对学生造成严重心理伤害,能导致学生产生厌学情绪甚至轻生念头,从而毁了学生的大好前程。因而,老师用言语等非暴力方式侮辱学生,实质上属于变相体罚行为,也应当予以坚决禁止。

  笔者认为,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必须防止滥用,如果无法明确惩戒权的具体实施范围、措施及限度等,教师实施惩戒权很容易引发一些矛盾和纠纷,还是暂缓实行教师惩戒权为好。在平时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恪守师德师风,严格遵守相关教育法规,摒弃任何伤害学生的体罚行为,为学生们营造一个积极向上、没有体罚的良好学习氛围。(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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