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撞人后猝死,责任认定关乎社会风气走向
http://www.scol.com.cn(2019-11-29 8:14:4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张楠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今年9月23日,河南信阳市的孙女士在小区门口看到一位老人骑车撞到了一名男童, 在老人试图离开时,孙女士上前阻拦并选择报警。几分钟后老人倒地死亡。11月21日,孙女士收到了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死者家属认为小区物业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孙女士应承担老人死亡的过错责任,要求判处被告孙女士及物业公司赔偿40余万元,被告孙女士向原告赔礼道歉。

  虽然张冠李戴了被撞的孩子,将男童误认作女童,将被告孙女士的女儿误认作了被撞的对象,但是,在提交给法院的民事诉状中,死者家属并未否认事情的起因与死者和一个孩子的相撞有关,只是将孙女士所称的“撞”表述为“碰”和“摩擦”,并且认为是孩子主动“碰”或“摩擦”了死者的自行车,而不是自行车主动“碰”或“摩擦”了孩子。不过,这至少说明,双方对自行车与孩子发生“碰”或“撞”的事实是没有疑义的。

  在这一事件中,另一个关键的细节是,老人在与孩子发生碰撞后,有没有主动离开现场的举动?答案是有。孙女士的表述是老人“试图离开”,并在被拦后仍然“执意离开”,而在死者家属提交的民事诉状中,对此则表述为“(孙女士)抓住其自行车车把不让郭某某走”和“拦着郭某某不让其正常通行”,很显然,双方的描述是基本契合的,即,老人在与孩子发生碰撞后确实有要离开现场的意思和举动。

  问题到这里其实就已经很清楚了,即当时确实发生了碰撞,而碰撞发生后老人确实想离开现场。这样的碰撞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而且任何一方都不大可能是主动所为,但事情既然发生了,最正常的解决办法就是直面结果、妥善处理。处理起来通常也不复杂,比如安抚一下孩子,处理一下伤情等,如果碰到不好沟通的家长,报警处理也就是了。

  但在这一次的事件中,不愿面对结果的显然是这位老人。不管碰撞的责任在谁,面对一个倒地的孩子,而且是一个按孙女士的描述已经受伤流血的孩子,作为一个成年人,他无论如何不能一起了之。而面对这样的情景,即使不是孩子的父母,即使与孩子父母素不相识,伸手阻拦可能的责任人恐怕也是任何一个有责任心、有正义感的人都会采取的行动,只是最终的结果,是谁都无法预料也不愿发生的。

  可是,就因为那伸手一拦,就因为被拦住的人突然猝死,这个伸手的人就要担责吗?

  近些年,类似的事情发生过不少。有追赶小偷时小偷跳河溺亡或倒地身亡的,有与人口角争执时对方发病而亡的,还有惊叫一声导致半夜入室盗窃者坠楼身亡的,更有劝阻别人遛狗拴绳过程中对方倒地身亡的,很多人追赶者、惊叫者、劝阻者最终还都担了责,赔了钱。

  当下的这件事之所以引发关注,恰恰是因为多数人从以前的经验判断,孙女士大概率是要担责赔钱的——死者家属恐怕也是这么想的,所以他们才会在不回避自家当事人存在碰撞后执意离开事实的情况下,坚持要将孙女士告上法庭索要高额赔偿。

  只是,公众关注此事的原因不是看孙女士的笑话,而是担心自己不知道哪一天也会面临与孙女士一样的命运,毕竟,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摩擦碰撞谁都有可能遇到,如果你拦住撞了你的人,或者拦住撞了你的车的人,或者向无缘无故骂你的人回了一句嘴,结果对方倒地身亡,你就要卖了房子赔钱,岂不是无妄之灾?

  这样的事情,看起来不是什么大事,但最终走向对社会风气所造成的影响,却是不可估量的——如果遭受损失或伸出援手“多管闲事”的一方总是要担责,那以后被撞后倒在地上哇哇大哭甚至流血而死的孩子恐怕会越来越多,而撞人者却总能逃之夭夭。那样的社会,该是何等冷漠呀。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